房产买卖律师解析:北京共有产权房逾期办证,分段主张违约金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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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产权房交易中,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责任认定是常见纠纷点。当开发商以 “政策调整”“资金问题” 为由主张免责时,法院如何裁判?北京一起案例明确: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共有产权房购房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涛、郑雪(购房者,兄妹关系)
被告:甲公司(共有产权房开发商)
关联方:某事务中心(共有产权方)
(二)事件经过
2018 年 2 月 6 日,郑涛、郑雪与甲公司、某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六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88.79 平方米,套内面积 68.1 平方米),总价款 1297044 元,郑涛、郑雪占有 50% 产权,某事务中心占有 50% 产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交付后 720 日内需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逾期未办且因甲公司原因导致的,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明确,“不可抗力” 仅包括自然灾害、战乱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情形。
2019 年 8 月 6 日,甲公司交付六号房屋,郑涛、郑雪付清全部房款。但甲公司未按约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2022 年 9 月,郑涛、郑雪起诉要求支付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的违约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 57070 元(已生效)。
2024 年,郑涛、郑雪再次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共计 722 天)的违约金 93646.58 元(1297044 元 ×0.01%×722 天)。
甲公司辩称:六号房屋项目由原自住型商品房变更为共有产权房,属政策变动;作为首批共有产权房项目,建设中因资金回笼困难、账户被查封,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办证延期,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
甲公司逾期办证是否构成违约?
政策调整及资金问题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合同明确约定 “交付后 720 日内办证”,六号房屋2019 年 8 月 6 日交付,最迟应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完成办证,甲公司至今未办,已逾期超 3 年;
生效判决已确认 2022 年 10 月 9 日前的违约金,本次主张后续期间违约金具有连续性,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定:甲公司未举证证明逾期系购房者或政策的不可抗力导致,构成违约,应继续支付违约金。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需满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三要件。本案中:
政策调整(自住型商品房转共有产权房)属于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常规分类调整,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具备预见能力,且调整未直接阻碍办证义务;
资金回笼困难、账户被查封系甲公司自身经营问题,不属于 “客观不可抗拒” 情形;
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需及时告知对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政策调整与逾期办证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甲公司的抗辩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违约金 = 已付房款 ×0.01%× 逾期天数”,该标准符合以下原则: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超过损失的 30%);
郑涛、郑雪主张的 722 天在合理范围内,且已扣除生效判决覆盖的期间;
法院认定:按合同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郑涛、郑雪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93646.58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共有产权房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签约时需明确办证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特别注意补充协议中 “不可抗力” 的界定范围,避免开发商扩大免责情形;
收房后定期催告开发商办证,留存书面催告记录(如快递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张逾期起算时间的证据。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边界
政策调整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是全国性、突发性重大政策变化且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开发商自身经营问题(如资金链断裂、账户查封)不属于免责事由,购房者无需为此承担风险。
(三)违约金的分段主张技巧
逾期办证违约金具有持续性,可分段起诉主张(如每 1-2 年起诉一次),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起诉时需提交已生效判决、付款凭证、交房证明等,证明违约金计算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四)开发商的合规经营提示
共有产权房项目需提前预判政策调整影响,将办证流程及时间预留缓冲期,避免合同义务履行滞后;
确因客观原因可能逾期的,应及时与购房者协商延期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违约风险累积。
(五)证据留存的关键要点
购房者需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书、催告记录、生效判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开发商主张免责的,需提供政策文件、政府函件、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明确了共有产权房交易中 “政策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既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开发商的履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