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二儿子、大儿子、小儿子,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3年1月28日因病去世。北京市大兴区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建筑面积88.40平方米,是二老生前居所,也是本案核心标的。父亲2015年立有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母亲一人所有;母亲2020年立有经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二儿子与小儿子各半继承。母亲去世后,大儿子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主张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并要求一并分割母亲的存款、父亲的抚恤金与丧葬费以及老家一处老房。协商无果,二儿子与小儿子遂起诉。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二儿子、小儿子提出三项请求:一是判令涉案房屋由二人在遗嘱继承范围内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是判令母亲名下个人存款151092.73元由二人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三是诉讼费由大儿子负担。
二人的事实与理由是:父亲于2015年12月6日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母亲单独所有,系因大儿子常年不与父母来往、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于2020年5月1日出具经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二人各半继承。
(二)被告抗辩
大儿子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四项主张。
第一,父亲的自书遗嘱不具真实性与效力。其称从未见过该遗嘱,字迹无法辨认,无法证明系父亲亲笔所写;并称其一直履行赡养义务,故该遗嘱无法确定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母亲的代书遗嘱不真实、不有效。其称母亲自2019年10月起因急性脑血管病住院后即无法清楚表达意思、无法写字,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上还有修改痕迹;并主张二原告通过诓骗、胁迫等手段取得遗嘱后将母亲遗弃。
第三,二原告具有遗弃母亲的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其称2020年7月18日晚11时,二原告直接将母亲遗弃在住处门口,其下楼发现后才将母亲送回,当日双方冲突并报警,二原告赔偿其医药费4万元。
第四,主张母亲的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的抚恤金与丧葬费从未分割,请求一并分割;父亲遗嘱未提及的河北省某县某村老房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因母亲无权处分,该老房虽由小儿子之子继承,但该人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三)法院查明
二原告主张父亲于2015年12月6日订立自书遗嘱并提交原件。遗嘱均为手写,载明大儿子悖天理、虐父母,久劝不回,近二年多与父母断绝来往;因大儿子违背与父母签订的分房协议附条件约定,本人要依法收回由老房拆迁所衍生的新分楼房两套所有权另行分配;老房拆迁补偿款均转赠于长儿媳;二老住院或后事开销大儿子应摊销三分之一;现住房屋由老伴全部所有。大儿子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但表示因无法提供样本不申请鉴定。
二原告另主张母亲于2020年5月1日订立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订立时的视频光盘。该遗嘱载明:母亲表示其去世后把涉案房屋由二儿子、小儿子一人一半继承;另把河北省某县某村的老房由小儿子之子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签字捺印,并有见证人、代书人签字。视频光盘反映订立时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签字捺印等情形,并显示其在签字时表达了对大儿子不满、不愿将财产给予他的意见。大儿子不认可该遗嘱,称遗嘱有修改痕迹,视频中立遗嘱人口齿不清、眼神飘忽;并称母亲口述的房屋门牌与代书写入的不一致。双方均认可二老除涉案房屋外并无相邻门牌的另一套房屋。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
关于父亲的自书遗嘱,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大儿子虽不认可真实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又表示不申请鉴定,法院予以采信。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在遗嘱中表示现住房屋由老伴全部所有,故父亲去世后涉案房屋归母亲继承所有。
关于母亲的代书遗嘱,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大儿子主张母亲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订立的视频录像并未显示母亲当时表达及认知存在障碍,且其在签字捺印时表达的对大儿子不满、不愿将财产给予他的意见与遗嘱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反映遗嘱内容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口述与代书不一致的问题:双方均认可二老名下并无相邻门牌的另一套房屋,母亲口述时应为口误,且其已在代书形成的遗嘱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对遗嘱的解释应依据立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问题不足以造成对遗产范围产生歧义,无法据此否认遗嘱效力。故法院对母亲的代书遗嘱予以采信,支持二原告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关于大儿子主张二原告遗弃母亲、应丧失继承权,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关于存款,母亲所立遗嘱并未涉及银行存款,且所主张的存款中包括母亲去世后社保部门转入的款项,该款项并非遗产,其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主张分割缺乏依据。关于河北省某县某村老房,鉴于该房屋现无产权或确权证明,且母亲遗嘱中关于该项财产还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关于父亲去世后的抚恤金与丧葬费,亦非母亲的遗产,法院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涉案房屋由二儿子、小儿子继承,二人各自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二、驳回二儿子、小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大儿子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二儿子、小儿子负担(已交纳)。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两份遗嘱均被采信,关键都在于形式与外部印证,而非内容本身的说服力。父亲的自书遗嘱形式完备,而使其摆脱真实性争议的,是大儿子明确表示因无法提供样本故不申请鉴定——一方拒绝对存疑的遗嘱申请鉴定,其后果是丧失事后推翻的可能。
母亲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在于见证人在场并签字,而视频光盘把这一形式要件的证明价值推到了极致:它不仅记录了代书、见证、签字、捺印的完整流程,还记录了立遗嘱人表达时认知并无异常,以及其在签字时主动表达对大儿子不满的意见,后者使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失去支点。对代书与口述不一致的问题,法院也未以瑕疵直接否定遗嘱,而是先核查该房屋是否客观存在,认定口述系口误,加上母亲已在代书上签字捺印确认,签署行为即构成对代书内容的确认。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大儿子提出的是一组彼此独立的抗辩,其中最需区分的是遗嘱效力与丧失继承权两类——前者指向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后者直接否定继承人资格。面对遗嘱真实性质疑,最有效的手段不是正面证明,而在于促使对方关闭质疑通道,因此举证阶段就应关注对方对鉴定的态度并固定其当庭陈述。面对行为能力不足的抗辩,应要求对方指明具体事实;当视频显示立遗嘱人表达清晰且主动表达不满时,抗辩即告瓦解。面对丧失继承权的抗辩,本案伤情鉴定显示三人均为轻微伤,既不能证明遗弃行为,也不能证明情节严重,应对关键在于识别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落差。
五、办案心得
其一,形式要件与真实意思表示在遗嘱效力认定中是两个层次,不能相互替代。本案两份遗嘱的内容都曾被质疑,但一份因形式完备且对方拒绝鉴定而获采信,另一份因视频完整记录订立过程与立遗嘱人状态而获采信。办理此类案件,应在这两条线上分别准备证据。
其二,代书遗嘱中的视频证据具有独立价值,值得在订立环节即主动保全。代书遗嘱最常见的瑕疵就是见证人事后补签、订立过程被省略,而完整录像是唯一能够还原订立过程的证据,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提示委托人保留原始载体。
其三,丧失继承权属于对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其证明标准应高于一般侵权主张。主张遗弃被继承人需证明遗弃行为及其情节严重,仅凭伤情鉴定难以达成。本案鉴定意见书虽显示存在肢体冲突,却因伤情均为轻微伤而无法支撑其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