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把拆迁安置房让给妹妹。多年后房屋卖了940万元,哥哥却突然起诉索赔。白纸黑字的公证,还能翻案吗?
案情回顾
项守拙与甄桂兰系夫妻,育有项泽清、项海玲、项立新、项立诚等子女。项家老宅拆迁后取得一号房屋(安置房),项守拙为被拆迁安置人。
父母在世时,全家就一号房屋的权益归属达成一致:由妹妹项海玲取得房屋相关权益,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手续。随后,部分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
此后多年,一号房屋一直由项海玲家庭居住管理,后由项海玲经手出售,售价940万元,售房款亦由项海玲收取支配。数年后,哥哥项泽清、项立新以当年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售房款应作为遗产分割为由,起诉项海玲要求赔偿或分割售房款。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各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已经家庭协议处分并由项海玲实际取得,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归项海玲所有,不属于父母的遗产。项泽清等人未能举证证明放弃继承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其事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驳回项泽清、项立新要求分割售房款940万元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深度解读
1. 放弃继承权公证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核实身份、告知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事后要推翻放弃表示,举证难度非常大。
2. 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安置权益达成的分配协议,经公证或长期实际履行后,各方都应受其约束。权益处分完毕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
3.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协议履行多年、财产已经处分完毕后再反悔,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4. 主张放弃继承系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逾期或举证不能都将败诉。
5. 940万元的教训提醒我们:签署放弃继承公证前,务必想清楚房屋的现实价值和未来增值空间,必要时可以先咨询律师评估利弊,落笔无悔。
律师提示
涉及房产的放弃继承公证,签字前一定要弄清房屋的权属来源、市场价值和后续变动可能;已经作出的放弃表示和签署的协议,法律上很难推翻。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遗嘱与遗赠的效力争议,最终要落到形式要件与真实意思两层上。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遗嘱继承纠纷,熟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各类遗嘱的审查要点,习惯从遗嘱原件、见证人、笔迹鉴定与老人生前的言谈记录四方面还原真实意思。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卫视《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长期关注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
业务范围覆盖房产继承与析产、遗嘱效力争议、共有物分割、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如遇类似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3426037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