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例

小女儿主张借名买房并持打印遗嘱,房屋仍按法定继承分割

发布日期:2026-10-1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女儿。母亲于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女儿。母亲于2006年6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父亲于2017年1月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父母名下留有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1999年9月父亲与某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得,2000年2月登记在父亲名下,属标准价出售的住宅,该单位另持有6%产权,房屋性质为央产房,可以继承但不能上市交易。

二儿子与孙女士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二儿子于2018年8月去世。因父母遗产分割协商未果,孙女士与其女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小女儿等则分别以借名买房、遗嘱、赠与等理由抗辩。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孙女士及其女请求依法继承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并称多次与各被告协商遗产分割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抗辩

小女儿辩称:购房时全家均知其出资,有兄弟姐妹的证明和房屋协议为证,并约定房屋由父母居住、父母百年后由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系其1995年以父亲名义向某厂购买,购房款、装修款等一切费用均由其出资,父亲及兄弟姐妹均知晓认可,其系实际所有权人。2011年10月父亲又立遗嘱表示房屋归其所有,故原告起诉继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大儿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小女儿并未出钱;相关证明协议系其在空白纸上签字形成,故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父母之父母均由其赡养、安葬,其应分得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大女儿辩称:其对父母买房情况及房屋由谁出资均不知情,仅因妹妹要求签字证明而出面签字,要求法定继承。赠与合同格式不正规、内容不全;证明签署时老人尚健在且思维清楚,受赠人选的却是平辈;证明中留有空白项,涉及本人利益部分无偿归其所有的表述含义亦有歧义。

二女儿辩称:认可家庭关系;买房时其不知情,让其签字仅系证明出资情况,实际由谁出资并不清楚,其要求法定继承。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的家庭关系与死亡时间与上述一致。父亲去世后未再婚,二儿子去世时亦未留遗嘱。

小女儿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涉案房屋,其对该房屋所有的部分全部由小女儿继承,其他子女无继承权;该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按有手印,日期为2011年10月3日,代笔人处有父亲签名字样,证明人处有两人签名字样。小女儿陈述,该遗嘱由其本人打印,父亲系文盲不识字,遗嘱上父亲的签名由他人代签、由他人宣读。各方均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并表示立遗嘱时不在场。

关于出资,小女儿表示其以父亲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时折算了父亲的工龄、购房款由其交纳,但未就借名买房举证,其余当事人均不予认可。经向该厂工作人员调查,证实涉案房屋属央产房,可以继承,不能上市交易,单位持有6%产权。

关于房屋协议与赠与,2005年11月,二儿子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系小女儿于1995年购买、钱款全部由其支付,长期由父母居住,父母百年后产权、居住权永远属于小女儿;同时约定小女儿现居的另一套房屋属二儿子购买,父母百年后返还。该协议由双方签字按印,证明人处有大儿子、二女儿签字。2012年上半年,大儿子、大女儿分别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如将来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其可分得的份额无偿赠与小女儿。2013年5月,该三人又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小女儿于1995年以父亲名义出资购买该单位福利住房,如以后发生纠纷涉及本人利益部分无偿由小女儿享有。庭审中,三人均表示要求撤销赠与。

另查,小女儿与郑先生系夫妻。本案诉讼中,二人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并协助过户,该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已生效。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涉案房屋系以父亲名义购买并登记在父亲名下,应为父亲所有;该房屋系在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小女儿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因另案生效判决已驳回其与郑先生的所有权确认请求,该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母亲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父亲及五个子女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关于父亲的遗嘱,该打印遗嘱系小女儿本人打印,遗嘱落款处父亲的签名亦非本人所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父亲的遗产亦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均分。

关于二儿子的继承份额,其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时父母仍在世,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女儿所有,未经父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涉及其他继承人利益,故小女儿无法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条件无法成就,则协议中关于小女儿名下另一套房屋归二儿子的约定亦不成立。孙女士与其女作为二儿子的继承人,可依转继承取得相应份额。

关于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的份额,三人虽曾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或出具证明,但诉讼中均要求撤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涉案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女儿名下,故三人有权撤销赠与,撤销后仍有权继承。因各方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亦不同意竞价,且该房屋无法上市交易,法院按各继承人应享份额确定相应权利。小女儿主张多分未能举证;其主张系其出资购买,因房屋登记及购房收据载明的交款人均为父亲,其他继承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仅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故均不予采信。涉案房屋系标准价出售住宅,单位占6%产权,本案继承不影响单位享有的财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孙女士及其女、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按份共有,其中孙女士与其女共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其余四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案件受理费21234元,由五方均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以他人名义购房、产权归实际出资人的合意及实际出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小女儿提交的证明、房屋协议、赠与协议,均由亲属出具,属于利害关系人形成的间接证据;在购房收据、产权登记均指向父亲的情况下,仅有这些书面材料不足以推翻登记的推定效力。

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样关键。打印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由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遗嘱由受益一方自行打印、签名亦非父亲本人所为,形式要件欠缺,故被认定无效。赠与协议与证明的法律性质则为可撤销的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此外,二儿子与小女儿之间的房屋协议因附条件不能成就而未生效,这直接决定了二儿子的应继份额可进入转继承。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对借名买房抗辩,应重点审查出资凭证与登记名义是否一致,并对亲属出具的书面证明提出证明力质疑。对遗嘱继承抗辩,应围绕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展开,包括是否由本人签名、有无合格见证人。对赠与抗辩,应抓住赠与财产尚未转移登记这一节点,主张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对多分遗产的抗辩,应要求其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事实举证。

五、办案心得

第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不容忽视。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购房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亦为被继承人时,主张借名或出资的一方须提出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仅凭亲属出具的说明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第二,遗嘱案件要先过形式关。受益一方自行打印遗嘱、代签遗嘱人姓名,即使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也会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故对遗嘱形成过程的证据固定尤为重要。

第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路径要分清。本案中二儿子在其父母去世后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配偶与子女承受,属于转继承,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不同,这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份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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