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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付定金,卖家迟迁户超合同期,买家诉解约胜诉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3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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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付 5 万定金买二手房,约定 5 1 日前迁出前业主户口,卖家拖延 3 个多月才迁户,远超 120 天合同有效期,买家起诉 “解除合同、返定金、赔违约金”,卖家缺席应诉,法院最终支持买家核心诉求!近日,北京市某法院的判决,为 “房屋买卖中户口迁出违约”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3 3 月:签合同付定金,约定户口迁出时间

2023 3 13 日,陈宇(原告,胜诉方)经甲公司(中介)介绍,与王丽(被告一)、刘强(被告二,王丽配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王丽名下 “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XXX),总价款 120 万元(房屋主体 110 + 装修折价 10 万)。

合同关键约定:

定金 5 万元,陈宇需在签约后支付;

王丽需在 2023 5 1 日前迁出房屋内前业主 3 人户口,逾期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

双方需在签约后 120 日内(即 7 11 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卖家原因逾期,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卖家需按总房款 20%24 万元)赔违约金;

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马涛,80 万元),王丽需在 5 30 日前注销抵押。

同日,陈宇与王丽、刘强签订《房款支付协议》,明确 “定金 5 万元,剩余房款分贷款(44 万)和过户前支付(59 万)”;3 14 日,陈宇向王丽转账 5 万元定金,王丽确认收款。

2. 2023 5 - 8 月:卖家逾期迁户,买家多次催促无果

2023 5 1 日,约定的户口迁出日到期,王丽未迁出户口;陈宇通过中介多次催促,王丽始终拖延。6 5 日至 7 10 日,三方微信群沟通中,中介称 “户口迁出申请 7 10 日才提交,需 35 个工作日(约 2 个月)办理”,陈宇明确表示 “逾期太久,无法再等,要求按合同解约赔偿”,王丽仅称 “不影响过户”,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7 11 日,120 天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因户口未迁出,过户仍未办理;8 14 日,陈宇在微信群正式通知王丽、刘强 “解除合同,要求返定金 + 赔违约金”,王丽未回应。

3. 2023 8 - 11 月:卖家后迁户仍拒赔偿,买家起诉

2023 8 18 日,王丽才将房屋内户口迁出(此时陈宇已提出解约);11 月,陈宇起诉至法院,主张:① 解除合同、注销网签;② 返还 5 万定金;③ 支付户口逾期违约金 6.3 万元(105 天 ×120 万 ×0.05%+ 解约违约金 24 万元,合计 30.3 万元;④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王丽、刘强未出庭应诉,仅在前期询问中辩称 “7 10 日提交迁户申请,视为新要约,原合同继续履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宇同意 “继续履行”。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丽、刘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陈宇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定金是否应返还?违约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网签是否应注销?

2. 胜诉关键:卖家违约事实明确,买家解约符合合同约定

1)卖家构成根本违约,买家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王丽未按约定 5 1 日迁户,直至 8 18 日才迁出,逾期 109 天,违反补充协议约定;② 120 天产权登记期限(7 11 日)届满,因户口未迁出导致过户无法办理,符合 “因卖家原因逾期过户” 的解约条件;③ 陈宇 8 14 日书面通知解约,符合合同 “解约需书面通知” 的要求,故合同于 8 14 日解除,卖家抗辩的 “新要约” 无证据,不成立。

2)定金应全额返还,违约金合并计算酌定 12 万元

定金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返还定金),王丽未履行迁户及过户义务,导致合同解除,需返还陈宇 5 万元定金。

违约金计算:合同约定 “户口逾期按日万分之五 + 解约按 20% 总房款”,两项违约金合计约 30.3 万元,法院认为 “标准过高”,但综合考虑:① 王丽逾期 109 天迁户,导致陈宇错失购房时机、占用资金成本;② 王丽在解约后才迁户,违约情节较严重,故酌定合并支付 12 万元违约金(既覆盖逾期损失,又兼顾公平),远超陈宇的实际损失,合理合法。

3)网签应注销,合同解除后需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需恢复原状)。

事实推导:案涉合同已办理网签,现合同解除,王丽、刘强有义务配合注销网签,避免影响陈宇后续购房,故法院支持陈宇 “注销网签” 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丽、刘强与原告陈宇于 2023 3 1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3 8 14 日解除;

被告王丽、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宇返还定金 50000 元;

被告王丽、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宇支付违约金 120000 元;

被告王丽、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陈宇办理 “一号房屋” 的网签注销手续;

 

四、案件启示

1. 买家(如陈宇)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明确违约条款,细化时间节点:签约时需将 “户口迁出、抵押注销、过户” 的具体时间写进合同,明确 “逾期天数对应的违约金标准” 及 “解约条件”,避免模糊表述(如本案 “5 1 日迁户、120 天过户” 的明确约定,成为胜诉关键);

留存催促证据,书面通知解约:卖家逾期后,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催促,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解除合同时需按合同约定 “书面通知”,避免口头告知无证据;

及时起诉维权,避免错过时效:卖家拒绝赔偿时,需在诉讼时效内(3 年)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卖家转移房屋或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2. 卖家(如王丽、刘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忽视合同义务,拖延履行关键条款:户口迁出、抵押注销是房屋过户的前提,卖家需提前规划,避免因个人原因逾期;即使后续补履行(如本案 8 月迁户),仍需承担前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不可缺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庭审时需出庭说明情况,如确有客观原因(如派出所延迟办理),需提交证据争取法院酌减违约金;缺席应诉会导致法院仅依据买家证据裁判,丧失减少损失的机会。

3. 核心提醒:房屋买卖,“户口问题” 需重点防范

本案中陈宇胜诉的核心,在于 “合同约定明确 + 违约证据充分”。房屋买卖中,户口问题常被忽视,却可能导致过户受阻、买家无法落户。建议:

买家签约前核查房屋户口情况,要求卖家书面承诺户口数量及迁出时间;

可预留 “户口保证金”(如总房款 5%-10%),待户口迁出后再支付;

中介需协助核实户口信息,督促卖家履行义务,避免因信息差导致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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