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继承案件当中,不少家庭都会遇到这样的难题:父母留下的老宅院,子女经过审批出资翻建旧房,原有土坯房已经完全拆除灭失,这套翻建完成的宅院还能不能算作父母的遗产?签过分家协议,又该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北京靳双权律师就处理过这类典型的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他 200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之后任职于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 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专注处理房产相关法律事务,在遗产继承、分家析产、宅基地房屋纠纷等领域积累大量实战办案经验,处理过多起老宅翻建、分家协议效力认定的疑难家事房产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家兄弟姐妹一共四人,父母留有一号宅院,院内最初是土木结构老房屋。父亲早年离世,母亲后续独自生活。家中小儿子陈某丁长期和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号宅院。
后期陈某丁提交翻建申请,取得官方翻建审批手续,出资出力将院内老旧土坯房全部拆除,重新修建砖结构房屋。后续陈某丁又对一号宅院再次进行改扩建。
母亲在世期间,在本村两名见证人见证下,母亲连同三名儿子共同签署分家协议。协议写明陈某丁继续同母亲居住生活,母亲去世之后一号宅院全部归陈某丁所有;同时约定三名儿子共同承担母亲生活费、医药费等赡养开支,协议加盖村委会印章。
父母先后离世之后,家庭内部就一号宅院继承产生重大分歧。大姐陈某甲户口早已迁出本村,属于非农业户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号宅院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如果无法分得房屋,则要求陈某丁给付补偿款。
二哥陈某乙,在本村已经另行获批宅基地建房,认可一号宅院存在父母遗产,希望分得对应房屋份额或者金钱补偿。三哥陈某丙同样为本村村民,明确表示自己所享有的房屋相关权益全部赠与陈某丁,不索要补偿。
陈某丁一方抗辩,一号宅院现有房屋全部由自己出资翻建扩建,不能算作父母遗留遗产,分家协议也约定母亲去世后房屋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其他兄弟姐妹分割一号宅院。
法院审理观点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宅院原来父母所有的土木结构旧房,已经在母亲在世期间经其同意被陈某丁拆除翻建,原有旧房实物已经灭失。法院审理认为,翻建完成的房屋可以视作原有房屋的替代物,翻建之后房屋当中仍然留存有父母的部分财产份额。
母亲生前已经通过各方签署的分家协议,处置完毕自身对应的房屋财产份额,一号宅院不再存有属于母亲的遗产。对于父亲遗留对应的房屋财产份额,法院准许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依法继承分割,陈某丙自愿把自身继承份额赠与陈某丁,法院予以准许。
考虑陈某乙已经在本村取得其他宅基地房屋,陈某甲户口迁出本村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合房屋翻建出资贡献、长期居住事实,法院作出处理,一号宅院院内现有房屋归陈某丁所有,房屋合法性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为准。由陈某丁向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支付对应继承补偿款项。
案件实务启示
1. 宅基地老宅旧房被子女经审批出资翻建,旧房实物灭失,不等于直接否定被继承人原有财产权益,法院会把翻建后房屋作为原有房屋替代物,酌情保留被继承人对应的财产份额。
2. 家庭成员在见证人见证、村委会参与下签署的分家协议,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于长辈名下房屋权益作出的处置,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予以认可。
3. 部分继承人已经在本村另行获批宅基地,或者继承人户籍迁出不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不适宜判决分割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多采用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处理方式。
北京靳双权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案情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分家协议效力、房屋翻建出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多重事实。如果遇到老宅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应当重视收集翻建审批材料、分家协议、赡养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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