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85岁的老父亲蜗居在地下室,想收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养老,却被儿媳和孙子拒绝:我们当年出了钱,这房有我们的份。法院会支持谁?
一、案情回顾
一号房屋原是秦守义单位上世纪80年代分的福利房,1998年房改时由他按成本价买下,登记在他个人名下。1999年儿子结婚,小两口住进这套房,一住二十年。2019年儿子因病去世,年迈的秦守义夫妇住在没有电梯的地下室,多次要求儿媳、孙子腾房养老,均被拒绝。
儿媳许丽华抗辩说:当年买房的钱是我们夫妻出的,这是借公公名买的房;就算不是借名,我们也住了二十年,总不能把我们赶出去。
二、法院怎么判
法院支持了老父亲,判儿媳、孙子限期腾房,并按月支付占用费。理由很清楚:
1. 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购房合同也是父亲签的,父亲的物权完整、清晰。
2. 儿媳主张借名买房,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与公公达成过借名约定,也证明不了出资——所谓婚前借钱买房,连借款和购房的关联都说不清。
3. 住了二十年不等于住出了产权,长期居住不产生物权。
三、律师深度解读
这个案例里有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必须分清:
第一,出钱不等于借名。亲属间凑钱买房太常见了,可能是赠与、借款、共同居住安排,只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人名下、产权归出资人,才构成借名。空口说钱是我出的,法律上不成立。
第二,住得久不等于有权利。居住二十年、三十年,只要没有产权约定,依然是借住。
第三,老人的物权受法律完整保护。法院判决腾房的同时,还把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定在儿媳收到起诉状之日,考虑了亲情和缓冲——既有法理的力度,也有裁判的温度。
一句话:房子可以讲情分地住,但产权必须讲规则地分。
四、律师提示
北京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地产、继承、拆迁等房产纠纷,擅长处理房改房权属与家庭成员居住权益交叉的案件。他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作为专家律师参与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节目。
老年房主请牢记三条——房本、合同、缴费凭证自己保管;让子女长期居住的,留一份书面约定,哪怕是一封家书;遇到亲属占房拒不搬离的,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对方可能的抗辩,再决定协商还是起诉,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两难。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