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去世后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继承人构成事实婚姻,要求继承全部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其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遗产依法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继承。
案情介绍
邵国强去世后,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未留遗嘱。邵国强生前曾与王女士结婚,二人育有二子邵国栋、邵国平、一女邵国华,后于198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随母亲生活。原告杨慧敏主张其自1993年起与邵国强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请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邵国强全部遗产;邵国栋、邵国平、邵国华则主张原告并非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人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与邵国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互相照料,邻居及亲友均视二人为夫妻,并提交证人证言、生活照片、录音等证据。三被告辩称,邵国强与原告从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保姆与雇主关系或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并提交户口登记、离婚调解书等材料,主张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仍与他人保持往来。法院查明:原告与邵国强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与邵国强共同生活期间,邵国强子女对此并不知情,且原告曾向邵国强家人借款并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前提,且需证据充分。本案原告未能提交婚姻登记材料,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夫妻名义对外公示的程度均缺乏充分证据,其主张构成事实婚姻依据不足。据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邵国强的遗产由邵国栋、邵国平、邵国华依法继承。
律师评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主张事实婚姻继承遗产,必须证明在法定时点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举证标准相当高。需要提示的是,同居多年不等于有继承权,配偶身份以登记为准。主张事实婚姻的,要围绕共同生活起点、夫妻名义对外公示、子女及亲友认知等全面举证。本案中,登记缺失、公示不足,正是事实婚姻主张被驳回的关键。
共同生活多年却拿不到继承权,根源往往在于婚姻登记缺位。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