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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的房被出名人租出去,租金归谁|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发布日期:2026-10-2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2018年,陈先生借用朋友的名义在丰台区买下一套一居室,房款由他支付,房屋交付后由他出租,租金一直进他的账户,物业与供暖也由他结算。2025年,朋友因欠债,拿着房产证与租客重新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把租金

2018年,陈先生借用朋友的名义在丰台区买下一套一居室,房款由他支付,房屋交付后由他出租,租金一直进他的账户,物业与供暖也由他结算。2025年,朋友因欠债,拿着房产证与租客重新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把租金收到自己名下,还一次性预收了两年租金。陈先生要求租客搬走,租客称自己有合同、有付款凭证,拒绝腾退。

借名买房中,出名人擅自出租房屋,涉及两个层面:房屋由谁支配,租金归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看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再区分租金返还与房屋返还两条请求。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房屋占有与租金归属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登记名义人擅自出租、收取租金,是他在借名买房案件中经常处理的问题。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返还、租金与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层看占有。承租人基于与登记名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出资人虽然是实际权利人,在租赁期内不能直接要求腾退,除非能证明租赁合同虚假、租金明显偏离市场,或者承租人明知房屋归属他人。

第二层看租金。登记名义人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收取租金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预收的租金,按剩余租期折算,不能要求返还已经过去的租期部分。

第三层看解除。出资人可以在确认权属后主张解除租赁、返还房屋,也可以等租期届满再收回。诉讼中把确权、协助过户与返还租金一并提出,比分开起诉更省成本。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不当得利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名人收取租金十四万元,法院认定其无收取依据,判令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返还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系出名人与亲属倒签,租金低于市场价一半,法院认定租赁关系不真实,判令承租人腾退。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租人签约时审查了产权证,属于善意,租期内不予腾退,出资人仅获租金返还。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不当得利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名人预收两年租金,法院按剩余租期折算,判令返还尚未届期部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出名人把房租出去,租客必须搬吗?

不一定。承租人看的是合同与登记,登记名义人签订的合同在其内部有效,承租人属于有权占有。出资人要求腾退,需要证明租赁关系不真实,例如租金远低于市场价、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纠纷发生、承租人与出名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无实际付款。承租人明知房屋实际归他人所有仍签约的,不构成善意,可以要求腾退。租赁真实、承租人善意的,只能等租期届满,或者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并给予补偿。

问题二:租金能不能要回来,按什么标准?

可以按不当得利主张。登记名义人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收取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标准一般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能证明市场租金更高的,可以按市场价主张差额。已经预收的,按剩余租期折算。起诉时把租赁合同、付款记录、房屋权属与借名证据一并提交,法院据此确定返还范围。租金数额不大、对方拒不返还的,也可以在确权诉讼中一并提出,避免另案起诉增加成本。

问题三:能不能直接向租客收租金?

需要先解决权利基础。出资人尚未办理过户的,对外仍是债权人,直接向承租人主张租金,承租人有权拒绝。可以通知承租人将租金提存或者支付给自己,但承租人是否配合取决于合同约定。更稳妥的做法是先起诉确认借名关系、判令出名人协助过户,取得产权后再主张租金。诉讼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出名人应收的租金。

问题四:出名人把房子抵押了,租金还归谁?

抵押权设立后,房屋的处分受到限制,租金归属仍按实际权利状态判断。抵押不影响出资人向出名人主张返还租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房屋被拍卖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此后租金归买受人。出资人要避免这种局面,应在发现抵押后尽快起诉,并考虑申请保全,防止房屋被处置后只剩金钱债权。

问题五:租客把租金交给谁才算履行?

按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写明的收款人是登记名义人,承租人向其支付即完成履行,出资人事后要求重新支付,法院不予支持。出资人可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变更收款账户,但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者生效判决,承租人有权拒绝。稳妥的做法是先取得确权判决,再通知承租人,此前的租金另行向出名人追偿。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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