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继承遗产时能否多分?本案中,再婚妻子屠女士获得了54%的房产份额。
屠女士与栾先生再婚时均已年过半百,婚后未生育子女。栾先生此前与巢女士育有一子栾某,巢女士早年因故改嫁。2003年,栾先生购买了一套公有住宅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栾先生去世,房屋一直空置。2022年,栾某也因病去世。此后,栾某的妻子庹某、继女霍某与屠女士、巢女士就房屋继承发生争议,屠女士起诉请求分割。
审理中,栾某的妻子一方主张房屋已赠与栾某夫妻,且屠女士结婚时身患严重疾病,婚姻应当无效;巢女士则主张自己也有份额。法院审理查明,房屋系栾先生离婚后个人购买,巢女士无份额;屠女士与栾先生登记结婚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结婚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合法有效;屠女士系残疾人,依法应予照顾;霍某与栾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身份成立。法院判决房屋由屠女士继承54%,巢女士继承16%,庹某、霍某各继承15%。
残疾配偶的继承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再婚配偶只要婚姻合法有效,就享有与血亲同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屠女士虽身患疾病,法律依然为她撑起了保护伞。多尽赡养、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依法可以多分。本案的另一个看点是婚姻效力的抗辩:一方以对方结婚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必须有证据证明结婚当时的状态,事后鉴定不能当然推定当年情形,这一规则对再婚家庭的继承权认定影响很大。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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