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时通过协议把拆迁安置房分给子女,过世后其他子女还能主张继承吗?本案中,长子一家凭借当年签署的分房协议和见证书守住了房屋。
伍家老两口在京郊有老宅。2009年拆迁,按政策安置六口人,共分得四套安置房。同年,伍老先生在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与长子伍某丙分别签订《分房协议》,把其中三套房屋分给长子;又与长孙签订协议,把另一套分给长孙。2014年,全家六口人又共同签署《安置房屋产权确认见证书》,明确四套房屋分别登记在长子、长孙等人名下,归各自所有。此后四套房屋均按见证书办理了产权登记。
2020年,父母相继去世。次子、三子起诉哥哥一家,主张四套房屋是父母的遗产,应当由兄弟三人分割继承。哥哥一家提交了当年的《分房协议》和《见证书》抗辩。
法院审理查明,《安置房屋产权确认见证书》在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订立,内容与四套房屋的产权登记状况完全一致,真实有效;签署时全家都在场,各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四套房屋的处分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属于遗产范围,判决驳回次子、三子的诉讼请求。
老人处分财产,一纸见证协议胜过事后千言万语。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务必在家庭内部通过书面协议固定下来,最好由法律服务所或公证机构见证;协议内容要与产权登记保持一致,形成闭环。本案还提示,家庭内部处分房产的书面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注明日期,必要时辅以见证;老人晚年对财产的处置安排,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就会尊重。本案中,正是因为《见证书》与登记完全对应,长子一家才在诉讼中稳操胜券。家庭财产分配宜早不宜迟,口头约定最容易在老人离世后引发兄弟反目。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与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熟悉安置房指标来源、被安置人口认定与家庭内部分配的处理规则。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对北京各区拆迁安置政策与产权登记流程有长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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