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子女的老人走了,宅基地房屋和存款该归谁?养子主张全部继承,多年照料老人的侄子要求分得一份——法院如何平衡?本案中,法院认定侄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因对两位老人扶养较多、并主持办理后事,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农村宅院最终由其继承所有并支付养子折价款。
案情介绍
宋老先生与侯桂香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1974年至1977年间,二人领养了宋老先生胞弟之子宋建国作为养子。侯桂香与侯志强系姑侄关系。侯桂香于2021年6月去世,宋老先生于2022年1月去世。二人生前生活起居多由侄子侯志强照料,先后去世后亦由侯志强办理丧葬事宜。宋建国未曾探望护理、未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就农村宅院、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侯志强诉至法院。
侯志强主张,其对两位老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有权分割遗产并分得抚恤金,宋建国未履行赡养义务应予少分或不分,并提交了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居委会情况说明及开销明细等证据。宋建国辩称,双方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老人所立遗嘱无效并驳回侯志强诉请,侯志强现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为唯一继承人,侯志强不享有继承权。法院查明:二被继承人生前曾于2019年12月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赠与侯志强,该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受遗赠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强制性规定,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双方认可宅院价值四十五万元;侯志强未就其丧葬花费提交充分票据。
法院认为,宋建国作为养子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利;侯志强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在二被继承人生前给予极大帮扶与精神慰藉、去世后主持办理殡葬事宜,对二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侯桂香的遗产由宋建国继承50%、侯志强继承40%、宋老先生继承10%;宋老先生的遗产由侯志强继承80%、宋建国继承20%。综合双方意愿,农村宅院由侯志强继承所有,其限期向宋建国支付房屋折价款、银行存款及抚恤金、丧葬费折价款合计十一万八千余元。
律师评析
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分得适当遗产,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只要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料理后事,同样可以获得法院认可的遗产份额。值得把握的是,代书遗嘱、遗赠安排必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政策规定,农村宅院处分还要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扶养事实要通过共同生活记录、照料支出、后事办理等证据固定下来。本案中,扶养较多的事实清楚,正是侯志强依法分得适当遗产并取得宅院的关键。
没有遗嘱约束的财产,法定继承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谁扶养、谁照顾,法院都会看在眼里。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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