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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发布日期:2024-01-1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郭某9岁时被送养,其生爸爸妈妈另有三个子女,生爸爸妈妈在五六十时代相继逝世,留有位于临江镇的一栋房子。1985年,郭某的儿子梁某因进城做竹器,为免两地奔波,住在该栋房。2008年,因城区改造,该栋房

 郭某9岁时被送养,其生爸爸妈妈另有三个子女,生爸爸妈妈在五六十时代相继逝世,留有位于临江镇的一栋房子。1985年,郭某的儿子梁某因进城做竹器,为免两地奔波,住在该栋房。2008年,因城区改造,该栋房被征收,在拆迁工作组的主持下,三个兄妹与郭某达成析房协议,郭某自幼被送养,无权继承郭家产业,但考虑到郭某体弱多病和亲情,三兄妹各拿出4万元共计12万元资助郭某,额外补偿郭某的装修费用,并通过银行转账至郭某账户,郭某对此出具收条,表示不再提出异议。将近8年后,郭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析房协议,主张其有继承权,应重新分配房子拆迁补偿款。继承律师在线咨询

  【争议焦点】

  郭某在幼年时被送养,现因生爸爸妈妈的房子拆迁,面临拆迁补偿款分配,与兄弟姐妹发生争议,那么究竟被送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爸爸妈妈产业?

  【以案释法】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本案中,郭某自幼送养他人,收养关系已建立。因而郭某和亲生爸爸妈妈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则的生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继承。所以,本案例中,郭某对亲生爸爸妈妈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9条规则了被收养人对养爸爸妈妈尽了奉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爸爸妈妈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则继承养爸爸妈妈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分得生爸爸妈妈的适当的遗产。因而,倘若郭某对生父的抚养尽了较多的义务,那么他能够分的生父的部分遗产。需要留意的是:仅仅“部分”遗产,而不是法定继承中的等额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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