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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市场,房屋的占有使用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小产权房,因产权性质特殊,更容易引发矛盾。当两人都声称对同一房屋拥有合法权利时,法院会如何判定?下面这起案例将为你揭开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王强立即搬离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楼 XX 单元 XX 室(一号房屋),停止妨害自己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华称,2008 年 6 月 20 日,自己与案外人林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林某将自建的一号房屋出售给自己。支付购房款后,林某交付了房屋。然而在 2023 年 4 月,陈华前往查看房屋时,发现王强居住其中。陈华明确告知王强房屋归属并要求其搬离,但王强至今未搬走。陈华认为,自己已付清房款,对房屋形成合法稳定占有,王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王强辩称,不同意陈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合法占有且居住多年:2008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一分公司因资金困难,引入赵刚、孙勇垫资修建一号房屋,约定用售楼款 70% 抵工程款。后因销售不佳,又以房抵债。2008 年 3 月 1 日,赵刚、孙勇将门窗等配套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实际施工人王强),同样协商以房抵工程款。2008 年 10 月 16 日确定分房房号后,王强选定一号房屋,并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与一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0 年开始装修,2012 年陆续入住,已形成合法稳定的占有关系 。
质疑原告恶意诉讼:陈华自 2008 年签订合同后十余年未查看房屋,也未主张权利。结合林某多次非法侵占小区房屋的情况,怀疑陈华与林某恶意串通,意图侵占房屋,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
主张自身居住权优先:即便陈华合同有效,房屋也属于一房多卖。参照相关规定,双方都未办理登记时,已实际占有房屋的自己应作为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房屋居住使用权应归自己所有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土地与工程相关协议:2002 年 12 月 26 日,通州区 XX 镇人民政府与刘成签订《抵工程款协议》,用土地抵偿工程款;2009 年 7 月 13 日,甲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土地转租协议》;2006 年 7 月 3 日,甲公司出具说明,表明地块及地上物归林某个人所有 。
房屋建设与承包情况:2007 年 8 月 4 日,林某将房屋工程承包给李立;2008 年 1 月 10 日,林某又与赵刚、孙勇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其完成后续工程 。
房屋买卖相关协议:2008 年 6 月 20 日,陈华与林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并支付定金和部分房款;2008 年 3 月 1 日,赵刚与乙公司(王强)签订《工程款顶房协议书》;2009 年 1 月 12 日,赵刚与一分公司签订针对一号房屋的《购房合同》 。
公司与人员信息:甲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12 日被吊销,甲公司一分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被吊销,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强 。
证人证言与房屋使用情况:林某作证称将房屋卖给陈华,不认可赵刚等人的相关协议;陈华称支付房款后房屋交付但未长期居住,王强则提交居住多年的相关凭证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华和王强谁对一号房屋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
王强以房抵债取得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房屋权属来源分析:一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甲公司已明确案涉房屋地上物归林某所有,林某有权处分房屋。而王强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协议存在诸多瑕疵,如授权委托书签订时间存疑、协议无负责人手写签字、公司名称错误等,难以认定赵刚、孙勇取得房屋的合法性,进而王强的权利来源存疑 。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尽管王强权利来源存在问题,但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取得房屋时与赵刚恶意串通,且抵偿价格合理,又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其占有使用具有合法依据 。
占有使用稳定性考量:陈华虽签订合同,但多年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王强已居住多年,形成稳定占有关系。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占有稳定性角度,王强的占有更应受到保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王强可继续占有使用一号房屋,而陈华若有损失,需向林某另行主张权利。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谨慎选择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产权不明确,交易风险高,购买前务必充分了解政策和风险 。
核实房屋权属:交易前仔细核查房屋来源、产权归属,要求卖方提供合法证明,避免陷入一房多卖纠纷 。
及时行使权利:签订合同后,及时跟进房屋交付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利后果 。
(二)纠纷处理建议
保留证据:交易过程中,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支撑 。
依法维权:发生纠纷后,理性对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自行采取不当措施扩大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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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