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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如何帮长期尽孝子女胜诉多分拆迁房?

发布日期:2025-07-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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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遗产继承中,房产归属、存款分割、赡养义务认定等问题往往是矛盾焦点。北京房山一起继承案件中,兄妹三人因拆迁房归属、存款分配等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结合房屋登记、赡养事实和举证情况作出判决,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处理范本。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敏,被继承人次女

被告 1:孙强,被继承人长子

被告 2:周琳,被继承人外孙女(长女孙兰之女,孙兰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被继承人:陈桂英,2022 2 月去世,未留遗嘱

(二)遗产范围

 

房产:房山区长阳镇阳光家园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桂英名下,建筑面积 99.19 平方米,商品房性质)。

存款:陈桂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 189721.7 元(其中孙敏于 2022 4 月私自转走 35500 元)。

丧葬费及抚恤金:合计 74723 元。

房屋租金:一号房屋 2022 7 月至 2024 6 月租金(扣除物业费、取暖费后)72800 元,由孙强收取。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陈桂英遗产?孙强主张系用其拆迁款购买应归个人所有,能否成立?

存款分割是否应考虑孙敏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

孙敏私自转走的 35500 元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

房屋租金、丧葬费及抚恤金如何分割?

(四)事件经过

 

陈桂英与丈夫孙福(2004 年去世)育有三子女:孙兰、孙敏、孙强。2006 年,陈桂英与孙强名下老宅拆迁,获补偿款 55 万元。2012 年,陈桂英用 38.5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2021 年孙兰去世,其女周琳成为代位继承人。2022 年陈桂英去世后,孙敏主张按 7:3 比例继承遗产,理由是自己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孙强则称一号房屋系用其拆迁款购买,应归个人所有,且自己尽了临终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周琳同意依法裁判。

二、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的遗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一号房屋由陈桂英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均登记在陈桂英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孙强主张房屋系用其拆迁款购买,但未提交书面分家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效力。法院据此认定一号房屋属于陈桂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份额划分规则

 

陈桂英未留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孙兰、孙敏、孙强,因孙兰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周琳代位继承,故继承人实际为孙敏、孙强、周琳三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割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

孙敏提交看护记录、社区证明、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长期与陈桂英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符合 “多分” 条件。

孙强主张尽临终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无法否定孙敏长期照料的事实,故不构成 “多分” 的主要依据。

(三)存款与租金的分割逻辑

 

存款分割:孙敏私自转走的 35500 元,因无证据证明系陈桂英生前赠与,应纳入遗产范围。法院综合考虑孙敏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酌情确定其继承 60% 存款,孙强、周琳各继承 20%,并由实际占有存款的孙敏向二人支付折价款。

租金分割:房屋租金属于遗产产生的孳息,应按继承份额分配。双方认可租金总额及费用扣除标准,法院按三人各三分之一比例判决孙强返还孙敏、周琳相应份额。

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规则处理。因三方均同意按每人三分之一分割,法院予以确认。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孙强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需对 “拆迁款归属”“分家协议履行” 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孙敏主张 35500 元系陪护补偿,未提供遗嘱、书面承诺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款项仍作为遗产分割。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房山区长阳镇阳光家园一号房屋由孙敏、孙强、周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陈桂英名下全部银行存款由孙敏继承,孙敏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孙强 70000 元、周琳 70000 元;

孙强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孙敏房租折价款 24266.66 元、周琳房租折价款 24266.66 元;

驳回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拆迁补偿差价主张)。

四、案件启示

(一)房产继承需以物权登记为核心依据

 

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继承纠纷中需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主张 “借名买房”“拆迁款购房” 的,需提供书面协议、资金流向证明等,仅凭口头约定或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赡养义务需留存书面证据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应留存以下证据:

日常照料记录(如看护手册、医疗陪护证明);

生活费用支出凭证(水电费、购物记录、医疗费票据);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共同生活证明;

证人证言(邻居、亲友的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

(三)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擅自转移存款、物品等遗产,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不仅需返还财产,还可能影响继承份额。如需处理遗产,应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法院裁判。

(四)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需明确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辈可代位继承该子女应得份额。本案中周琳因母亲孙兰先于外祖母去世,依法获得代位继承权,与舅舅、姨母共同分割遗产。

家庭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分配,更应体现亲情与公平。继承人应尊重物权登记效力,留存赡养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争议,避免因利益纠纷伤害亲情。遇复杂继承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义务及举证重点。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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