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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买家拒付,卖家胜诉获 30 万赔偿 北京律师详解

发布日期:2025-08-2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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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为买家换房买学区房签订 409 万买卖合同,买家支付 10 万定金后,因自身房屋卖不掉(借口无购房资质)拒付尾款,卖家解约后降价 70 万转售,起诉索要 89.88 万(违约金 + 费用 + 利息),买家辩称市场低迷非故意违约,违约金过高,法院最终判决买家支付 30 万违约金及合理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买家以无资质为由拒履约属根本违约,违约金过高可酌情调整,但需赔偿合理损失,为学区房换房交易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方敏(卖家,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张磊(买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损失 3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事实依据:

交易背景:2023 5 20 日,张磊为解决子女西城上学问题,需卖旧买新置换房产,经甲中介公司居间,与方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换房声明》,约定购买西城区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33.98㎡,总价款 409 万元,含房屋价款 370 + 装修设施 39 万);

付款与履约约定:

定金 10 万元(签约当日支付),2023 10 27 日前支付首付款 386 万元(不含定金),户口迁出后付 10 万,2025 4 29 日交房当日付 3 万;

《换房声明》明确张磊需在 2023 10 20 日前出售丰台区自有房屋,获取北京购房资质,若未按约获得资质,合同解除,张磊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

张磊仅按约支付 10 万定金,2023 年下半年北京二手房市场降价,张磊多次要求方敏降价,遭拒绝后消极出售自有房屋(虽三次降价但未积极促成交易),至 2023 10 27 日付款期限届满,仍未获得购房资质,明确拒绝支付 386 万首付款;

方敏为避免损失扩大,2023 11 2 日与张磊、甲中介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解约后房屋持续贬值,方敏无奈于 2023 11 18 日将三号房屋以 339 万元转售给案外人薛某,较原成交价低 70 万元,产生差价损失,同时支付甲中介居间服务费 3.39 万元等,合计合理损失超 76 万元;

沟通佐证:2023 11 月微信群沟通记录显示,张磊承认因自有房屋卖不掉无资质,却指责方敏不愿降价,方敏曾建议赶紧低价售房避免更大损失,但张磊 惜价未售,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

(二)被告(张磊)答辩理由

张磊辩称,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

非故意违约:2023 6-10 月北京二手房市场低迷,成交量骤降,自己已积极履约 —— 三次降价出售丰台区自有房屋(从 408 万降至 392 万,降价 16 万),且空置房屋放弃 5 万租金收益,未售出是市场客观因素,非主观过错;

违约金过高:《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需付总房款 20%81.8 万)属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方敏转售房屋降价 70 万是其单方低价出售导致,与自己无关,且方敏原始购房成本仅 50 万,仍有盈利,无实际损失;

方敏有过错:签约时方敏明知张磊需卖旧得资质,却在 5 个月交易期内一分不降,拒绝中介协商降价的建议,未采取止损措施,转售时突然降价 70 不符合常理,怀疑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扩大损失。

(三)第三人(甲中介公司)陈述

甲中介公司述称:

认可双方签订合同及解约事实,张磊确实存在未按约获得购房资质的情况,方敏 2023 11 18 日通过甲中介转售房屋,339 万成交价是当时市场合理价格,不存在恶意低价;

居间服务费 3.39 万元已实际收取,方敏主张的合理费用有事实依据,违约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中介已尽居间义务,不承担责任。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资质证据:

《补充协议》《换房声明》明确张磊需在 2023 10 20 日前获资质,张磊对条款无异议,2023 10 27 日付款期限届满时,其自有房屋仍未售出,无购房资质,构成违约;

方敏提交的与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可佐证转售损失 70 + 合理费用 6.39 ,张磊未提交方敏与薛某恶意串通的证据;

市场与履约证据:

2023 年下半年北京二手房市场确有降价,但张磊三次降价后未积极带看、协商,且在方敏建议尽快售房后仍消极应对,主观上存在借市场低迷逃避履约的故意;

方敏在解约后 16 天转售房屋,是及时止损的合理行为,339 万成交价与同小区同期同户型价格一致,不存在故意低价

定金与损失核算:

张磊已支付 10 万定金,方敏转售差价 70 + 居间费 3.39 + 律师费 3 万,合计损失 76.39 万,扣除定金后,实际损失约 66.39 万,法院结合张磊过错程度、市场因素,酌情支持 30 万。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磊未获购房资质拒绝履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方敏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市场低迷是否构成张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张磊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明确:《换房声明》约定张磊需主动出售自有房屋获资质,但其虽降价却未积极促成交易(如未配合中介带看、未接受合理报价),至付款期限届满仍无资质,且明确拒绝支付首付款,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市场因素不构成免责事由:二手房市场低迷是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张磊在签约时应知晓换房存在资质获取风险,不能以市场因素为由免除违约责任,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损失合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 30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适当减少及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可预见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高:原约定总房款 20%81.8 万),远超方敏实际损失(76.39 - 10 万定金 = 66.39 万),且张磊提交证据证明已积极降价售房,存在部分履约行为,法院需兼顾公平;

调整依据充分:法院综合方敏差价损失 70 万、合理费用 6.39 万、张磊已付 10 万定金、市场降价对损失的影响、张磊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及合理损失调整为 30 万,既弥补方敏的实际损失,又考虑张磊的履约努力,符合损失填补 + 公平原则。

方敏无过错,止损行为合法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方敏已尽止损义务:在张磊明确违约后,11 2 日解约,11 18 日转售房屋,间隔仅 16 天,且 339 万成交价是当时市场合理价格,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

张磊主张方敏应降价促成交易无依据:房屋售价是方敏的自主权利,张磊不能以自身不愿降价售房为由,要求方敏牺牲利益,该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敏违约金及合理损失 3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卖家(换房交易中):风险防控三要点

明确换房资质条款,约定违约触发条件

卖旧买新的买家签约时,需在《补充协议》中细化学位资质条款:买家需在 X X X 日前完成自有房屋出售,提供网签合同 / 过户证明作为资质凭证,若逾期 X 日未提供,视为根本违约,需按总房款 X% 支付违约金,避免因资质获取模糊导致纠纷(本案中《换房声明》虽约定资质期限,但未明确未获资质的具体违约后果,给买家抗辩留下空间);

跟踪买家售房进度,留存违约证据

交易期间每月向买家、中介了解其自有房屋出售情况,要求买家提供挂牌记录、带看记录、报价反馈,若发现买家消极售房(如拒绝合理报价、拖延带看),通过微信、书面函件催告,明确若继续消极履约将追究违约责任,固定证据(本案中方敏留存微信群沟通记录,成为证明张磊拒绝降价、消极履约的关键);

解约后及时转售,固定损失证据

买家明确违约后,应在 1 个月内通过正规中介转售房屋,保留转售合同、居间费发票、同小区同期成交价记录,证明转售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因拖延转售被主张扩大损失(本案中方敏 16 天内转售,且成交价符合市场,法院认可其损失合理性)。

(二)二手房买家(换房买学区房):履约诚信两底线

评估换房风险,不盲目签约

签约前充分评估自有房屋出售难度(如市场行情、房屋户型、挂牌价格),预留充足的售旧时间(建议比付款期限提前 2-3 个月),避免因售旧时间不足导致无资质履约;若对市场行情不确定,可在合同中约定 X X X 日前自有房屋未售出,双方可协商延期 X 日,延期后仍未售出,合同解除,买家支付 X 万补偿金,降低违约风险(本案中张磊未预留缓冲期,导致逾期无资质);

积极履约不推诿,不借市场逃避责任

签约后应主动配合中介售房,合理确定报价(参考同小区成交价,避免惜价导致滞销),及时向卖家反馈售房进度;若确因市场原因难以售出,应主动与卖家协商解除,不可以无资质为由拒付尾款,否则将因根本违约承担高额赔偿(本案中张磊虽降价但未积极促成交易,被认定为故意违约,需支付 30 万)。

(三)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两注意

提示换房风险,规范合同条款

换房买家提供居间服务时,需书面提示售旧获资质的风险,在《换房声明》中注明买家需自行承担售旧失败导致的违约责任;协助买卖双方细化资质获取时间、违约后果条款,避免格式条款引发显失公平争议(本案中《补充协议》违约金条款被主张格式条款,虽未被认定无效,但影响违约金支持比例);

留存交易过程记录,协助固定证据

交易期间记录买家售房带看次数、报价调整记录、买卖双方沟通情况,若发生纠纷,可作为第三方证据提交法院,帮助法院查明事实(本案中甲中介证明方敏转售价合理,对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

(四)核心提醒:学区房换房 明风险,守诚信

本案中方敏胜诉的核心,在于证明张磊根本违约、及时止损并留存证据;张磊败诉的关键,在于以市场因素为由逃避责任,无证据证明非故意违约。这警示所有学区房换房参与者:

卖家需重视资质条款约定与证据留存,避免买家推诿;

买家不可盲目签约后消极履约,市场风险不构成免责理由;

学区房换房涉及子女上学,交易前务必评估风险,签约后诚信履约,必要时咨询律师规范合同,减少纠纷对子女上学计划的影响。

学区房承载着家庭对教育的期待,换房交易更是 一环扣一环,只有买卖双方、中介都秉持诚信,正视风险,才能避免上学不成反赔钱的尴尬,保障交易顺利与家庭规划的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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