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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患阿尔茨海默病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原监护人)代签合同将父亲名下房屋过户给次子,长子(现监护人)起诉
“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次子抗辩 “为父亲利益”,法院最终支持长子!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效力” 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人物与房屋背景
家庭成员:李建国(原告,已故母亲为赵兰,长子李大海、次子李江河,三女李娟、李敏、李静);李大海为 2023 年 4 月法院指定的李建国监护人(与李江河共同监护)。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43.37㎡)、“二号房屋”(75.81㎡),均为李建国 1999-2001 年从甲公司(原工作单位)购买的福利房,初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2. 关键时间线:房屋约定与过户争议
2003 年:夫妻财产公证
李建国与赵兰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公证,明确 “一号房屋归李建国所有,二号房屋归赵兰所有”,排除后续产权争议。
2016 年:家庭协议与父亲患病
李建国确诊阿尔茨海默病,全家签订《家庭协议书》约定 “父母去世后,一号房屋给李大海,二号房屋给李江河,生前子女需轮流照顾”;但后续实际由李江河一家与父母共同生活。
2020-2021 年:监护人代签过户
2020 年 12
月,鉴定机构确认李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赵兰为其监护人;2021 年 11 月,赵兰代理李建国与李江河在政务服务中心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一号房屋以 29 万元出售给李江河”,当日完成过户,但李江河未实际付款,且合同中 “交付时间、违约责任” 等关键条款为空白。
2023 年:监护人变更与起诉
2023 年 2 月赵兰去世,4 月法院变更李大海、李江河为李建国共同监护人;李大海发现 “一号房屋” 已过户,多次协商恢复登记无果,起诉主张 “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3.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李大海):赵兰作为监护人,未经合法程序处分李建国财产,合同未体现真实买卖意图,应属无效;
被告(李江河):赵兰过户是为方便李建国后续就医用钱,且 “一号房屋” 实际由自己出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监护人处分财产是否合法?
(1)从交易细节看,“买卖” 实为虚假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
① 交易流程异常:一般房屋买卖需先磋商、签合同再过户,而本案合同是过户当天在政务服务中心临时签订,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② 合同条款残缺:“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税费承担” 等核心条款空白,且 29 万元售价远低于同地段市场价(一号房屋面积 43.37㎡,当时市场价约 150-200 万元);
③ 无实际付款行为:合同约定 “过户当日付款”,但李江河未支付任何款项,赵兰仍配合过户,完全违背 “买卖需支付对价”
的基本属性,足以证明 “买卖” 是虚假形式,真实意图是 “赠与”。
(2)监护人处分财产需以 “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为前提,本案不满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事实推导:
① 赵兰虽为李建国监护人,但过户时未提供 “为李建国利益” 的证据(如医疗需求、生活开支证明),反而通过
“零对价过户” 实质转移财产;
② 2016 年《家庭协议书》已明确 “父母去世后房屋才归子女”,赵兰生前擅自过户,违反家庭约定,且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如李大海、三姐妹)同意,损害李建国及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不符合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
(3)“房屋由李江河出资” 的抗辩不成立
事实推导:
李江河主张 “一号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原始购房款支付凭证;相反,2003 年公证协议已明确 “一号房屋归李建国所有”,且甲公司出具的购房记录显示 “买受人为李建国”,故李江河的出资抗辩无证据支撑,无法推翻公证协议的效力。
三、裁判结果
确认赵兰(原监护人)代理李建国与李江河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江河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监护人(如赵兰)避坑:2 个 “必须”
必须以 “被监护人利益” 为唯一目的:处分被监护人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时,需留存 “医疗记录、生活开支证明”
等证据,证明处分行为是为被监护人治病、养老等需求,而非转移财产给其他亲属;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过户,需提前与其他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协商,必要时向法院申请确认 “处分行为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行为无效。
2. 继承人 / 利害关系人(如李大海)警示:2 个 “及时”
及时关注被监护人财产状态:若亲属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定期核查其房产、银行账户等,发现异常过户(如零对价、低价交易)时,及时固定证据(合同、过户记录);
及时主张监护人变更与权利救济:若原监护人存在不当处分行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起诉确认 “处分合同无效”,避免财产权益长期受损。
3. 亲属间交易(如李江河)提醒:3 个 “不可为”
不可利用监护人身份虚假交易:切勿通过 “低价买卖、零对价过户” 等虚假形式转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即使是亲属关系,也可能因
“意思表示虚假” 被判无效;
不可忽视书面证据效力:主张 “房屋由自己出资” 时,需留存原始购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无证据支撑的口头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
不可违反家庭约定与法律规定:若家庭协议已明确财产分配规则(如 “父母去世后再过户”),需遵守约定,擅自突破约定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他人权益。
核心提醒:亲属间财产处分,“真实意图 + 合法程序”
是底线
本案中李大海胜诉的核心,在于法院识破了 “买卖” 的虚假形式,且认定监护人处分行为未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亲属间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时,切勿抱有
“走形式过户没关系” 的侥幸心理,只有基于真实需求、遵循法定程序,才能避免纠纷,保障各方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