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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起诉分割房产,大哥主张独占产权,胜诉后获均等份额丨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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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起诉分割父母遗留房产,大哥以 “父母同意留己居住、无其他住房” 主张独占,三弟同意大哥居住但认可分割。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二弟,明确 “房产为遗产,三兄弟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居住权不阻却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二弟求法定分割,大哥主张独占

陈峰(原告,被继承人陈国华次子,胜诉方)起诉陈明(被告一,陈国华长子)、陈亮(被告二,陈国华三子),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峰主张:1. 陈国华(2015 年去世)与秀兰(2023 年去世)育有陈明、陈峰、陈亮三兄弟;2. “一号房屋” 1994 年由陈国华与甲设计院签订合同购买,登记在陈国华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3. 父母均未留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三兄弟均分;4. 陈明、陈亮意图独占房屋,严重侵犯自身权益。

陈明抗辩:1. 不同意分割,父母生前同意将房屋留给自己居住,陈峰、陈亮均有独立住房;2. 自己离婚后无房,2005 年起居住 “一号房屋” 至今,未打算出租出售;3. 陈峰侵占父母其他房产及拆迁款,若分割 “一号房屋”,需将全部遗产一并处理;4. 要求陈峰归还房产证与户口本。

陈亮辩称:陈明确在 “一号房屋” 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同意其继续居住,但认可房屋应依法分割。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争议细节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1994 年登记在陈国华名下,系其与秀兰婚内购买,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属遗产范围;现由陈明居住使用。

举证与继承背景:陈峰提交房屋产权证、父母死亡证明,证明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资格;陈明提交户口信息,主张陈峰侵占其他房产及拆迁款,但未提交房屋权属、拆迁款支付等实质证据;三兄弟均确认父母未留遗嘱。

住房情况:陈明无其他住房,长期居住 “一号房屋”;陈峰、陈亮另有住房,陈峰否认侵占父母其他财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还是归陈明独占?

陈明以 “无房居住” 抗辩,能否阻却房屋分割?

2. 胜诉关键:遗产性质明确,居住权不影响分割

1)“一号房屋” 属父母共同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事实推导:① 财产性质清晰:“一号房屋” 系陈国华与秀兰婚内购买,登记在陈国华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成为遗产;② 继承规则适用:父母均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峰、陈明、陈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权;③ 份额划分合理:三兄弟对父母赡养义务无明显差异,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应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2)“无房居住” 不构成拒绝分割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陈明的居住需求可通过 “分割份额但保留居住权” 或 “获得补偿后腾退” 等方式解决,不能以居住权对抗其他继承人的所有权;② 分割不影响实际居住:法院判决 “按份共有” 后,陈明仍可继续居住,仅需确认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未破坏现有居住状态,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原则;③ 抗辩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未规定 “无房居住” 可独占遗产,陈明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3)陈明主张 “其他遗产分割” 无证据,不影响本案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证据不足无法支持:陈明仅提交户口信息,未提供其他房产的权属证明、拆迁款支付凭证等实质证据,无法证明陈峰侵占遗产;② 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系针对 “一号房屋” 的继承纠纷,其他遗产争议与本案无关,陈明可另行起诉主张,不影响本案对 “一号房屋” 的分割。

4)陈亮认可分割,强化胜诉基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事实推导:陈亮作为共同继承人,认可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仅对陈明的居住问题无异议,与陈峰的主张形成一致,进一步印证 “均分份额” 的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国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峰、被告陈明、被告陈亮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法定继承分割共有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产性质证据,明确分割基础

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婚姻证明等,证明房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合法财产,如本案中产权证直接锁定 “一号房屋” 的遗产属性。

直击抗辩漏洞,破解 “居住权” 阻碍

对方以 “长期居住、无房居住” 抗辩时,明确主张 “居住权不影响所有权分割”,可建议 “按份共有 + 保留居住权” 的解决方案,兼顾各方利益,提高诉讼成功率。

区分争议范围,聚焦核心诉求

对方提出其他遗产争议时,明确表示 “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起诉”,避免被无关争议拖延审理,本案中陈峰聚焦 “一号房屋” 分割,快速实现维权目标。

2. 多子女家庭处理父母房产继承:2 个关键提醒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父母去世后,若未留遗嘱且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争议,应及时起诉主张权利,避免因 “长期未分割” 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陈峰在母亲去世后及时起诉,保障了权益。

协商优先,兼顾亲情与权益

继承纠纷涉及亲情,可优先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方案(如 “份额归一方,向其他方支付补偿”),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既维护权益又减少亲情损耗。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无遗嘱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继承人的居住需求可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但不能以此独占遗产;主张其他遗产需提交充分证据,否则不影响本案处理”。

建议继承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遗产权属证据,明确自身份额;对对方的抗辩理由,针对性收集反驳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维权策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的核心原则是 “均等分割” 与 “有利于生产生活”。实践中,法院在处理 “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 时,通常会采取 “按份共有 + 保留居住权” 的裁判方式,既保障继承人的所有权,又兼顾实际居住人的需求,这是陈峰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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