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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律师:非安置人签约购拆迁房合同无效,收款人须返还全款

发布日期:2025-12-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赵磊,赵磊称其父亲赵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赵磊,赵磊称其父亲赵某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出售,并表示可直接联系开发商,将购房合同变更至陈先生名下,“省流程、快拿房本”。

 

在赵某带领下,陈先生于2013年4月26日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89.66㎡),总价24.7万余元,房款以“拆迁补偿款”抵扣,不足部分补缴。签约前,陈先生已向赵某支付定金50万元;签约后,又支付剩余88万元,合计138万元。

 

房屋随即交付,陈先生装修入住,并于2016年1月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88.61㎡,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2023年,乙公司(拆迁主体)、甲公司将赵某、陈先生等人诉至法院,主张相关协议系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资格,损害国家利益。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

 

赵某并非真实被拆迁人,其获得安置资格所依据的“单位宿舍”证明系由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虚假材料;

陈先生非被拆迁安置对象,无权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

整个交易链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陈先生腾退一号房屋并配合过户回甲公司。

 

随后,陈先生起诉赵某及甲、乙公司等,要求返还13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赵某承认收款事实,同意返还本金,但拒绝支付利息;甲、乙公司辩称:他们只是配合办理手续,实际买卖关系发生在陈先生与赵某之间,且陈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先生购房款138万元;

驳回陈先生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陈先生与赵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138万元系购房对价,赵某应予返还;

但整个交易建立在虚假拆迁资格基础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故合同自始无效;

双方均有过错:赵某提供不实信息、转售安置资格;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非被拆迁人的情况下,仍配合签署安置合同,未尽审慎义务;

陈先生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获得居住利益;赵某亦因合同无效丧失房款长期占用收益。综合考虑,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能办房本”不等于“交易合法”:本案中房屋已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多年,但仍因基础交易违法被强制撤销产权,说明登记≠安全。

拆迁安置房严禁对外买卖:安置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被拆迁人不得购买。即便开发商配合签约、房本已下发,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中间人承诺“走捷径”往往是陷阱:所谓“直接更名”“省税费”“快速下证”,常伴随伪造材料、规避监管,最终购房者承担腾房+无息退款的双重损失。

住了十几年也可能被清退:司法实践中,只要合同被认定无效,无论居住多久、是否装修、有无孩子上学,法院通常仍会判令返还房屋。

建议:凡涉及拆迁安置房、回迁房、指标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的交易,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轻信“内部操作”“政策漏洞”等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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