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北京继承律师解答:多人共有安置房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25-12-1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强、一女王芳。王强与赵某再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强、一女王芳。王强与赵某再婚,育有一子王磊;赵某携与前夫之女小丽共同生活。王先生夫妇于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院原为王先生夫妇所有,院内房屋由其陆续建造。2015年因机场建设项目,一号院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政策,该院落按“确权面积”方式分户安置,王先生、王强、王磊、小丽四人分别作为被安置人,与甲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随后,王先生作为代表,统一选购了十套定向安置房,总面积764.79平方米。

 

其中两套房屋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用于其余八套房屋装修及家庭开支。剩余八套中,四套自住、四套出租,但一直未进行产权分割。

 

王先生夫妇去世后,王磊起诉要求确认其中四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主张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中属于王先生夫妇的部分由其继承。王强、赵某、小丽则辩称王磊所要房屋面积远超其应得份额,且王强并未放弃继承权。王芳则主张自己出资建造了院内部分房屋,应额外获得两套安置房作为补偿。

 

诉讼中,王磊提交了三份关键证据:

 

王先生去世后,李女士、王强、王芳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明确王先生全部遗产由李女士继承;

李女士生前录制的视频,表示其财产全部由王磊继承,王强、王芳在场见证;

王强于2023年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及签署过程录像。

王强一方则以“受欺骗签署”“李女士意识不清”“自身残疾无收入”等理由,要求撤回放弃声明并参与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四套安置房的房屋权利归王磊享有,其他当事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二、两套安置房归王芳享有;

 

三、另两套房屋由王强、赵某、小丽按比例共有;

 

四、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中属于王先生、李女士的份额,自2023年起由王磊继承;

 

五、驳回王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拆迁利益中各家庭成员的份额认定;二是王先生、李女士遗产的继承问题。

 

关于安置房份额:

 

虽然王芳主张其建造了部分房屋,但因其户籍不在一号院、且已在其他宅院获得安置,法院认定其建房行为属对父母的帮扶,不单独享有安置指标。结合建房贡献与宅基地使用权,法院核算出王先生、李女士各享约234.5平方米安置指标,王强约81.7平方米,王磊、赵某、小丽各约35.7平方米。

 

关于继承效力:

 

法院认可《遗产分割协议》《放弃继承声明》及视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尽管视频形式不完全符合《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的严格要件,但因系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参与、一致同意对李女士个人财产的处分,应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王强事后以“受骗”“残疾”为由反悔,但未能举证,且其仍有劳动能力与村集体收益来源,故不予支持。

 

综上,王先生遗产由李女士继承,李女士遗产由王磊继承,相关安置房依法确权。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提醒购房者及家庭成员:

 

拆迁安置房≠自动归属签约人。安置指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贡献,需先析产再继承。

放弃继承需慎重。一旦签署书面声明或参与家庭协议,事后反悔极难获法院支持。

录音录像也可具法律效力。虽非标准遗嘱形式,但若体现真实意愿且全体继承人认可,可作为有效处分依据。

子女在父母宅基地建房,不当然取得产权。若无独立宅基地资格,可能仅视为家庭内部帮扶。

家庭内部协议应书面化、明确化。避免口头约定,防止日后争议。

在涉及多套安置房、多人共有、继承与析产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厘清权利边界,保障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