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26.5万买房住18年,亲戚反悔称是“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2005年,表妹想买房,表哥说:“我拆迁多出一套房,你出钱,登记在我名下,你住着就行。”
表妹东拼西凑26.5万元(相当于当时一套房全款),交给表哥表嫂。
次日收房、装修、入住,一住就是18年。
如今房价翻十倍,表哥却改口:“那是借款,不是买房!房子是我的,你得搬走!”
表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并过户。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过户!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关键证据竟是一段2018年的家庭对话录音。
一、案情还原:一场没有纸面协议的“亲情交易”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王秀芬(化名):城市居民,原告;
赵建国、刘梅(化名):夫妻,被告,王秀芬的表哥表嫂。
关键事实:
2005年9月,赵建国夫妇因宅基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其中包括北京一号房屋(75.79㎡)。
拆迁政策规定:房屋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外人不能直接购买。
王秀芬得知后,与表哥协商:“我出钱买你这套房,登记你名下,我来住。”
2005年10月,王秀芬分两笔支付26.5万元(现金+存入赵建国账户)。
2005年11月1日,赵建国交付钥匙,王秀芬装修后全家入住至今。
2010年,房屋登记在刘梅名下,但王秀芬直到2015年才知晓。
此后多次要求过户,均被拒绝。
2018年,刘梅起诉要求王秀芬腾房。
王秀芬提交一段关键录音:丈夫与赵建国对话中,赵建国多次承认:
“房是你出的钱……是我让你买的……当初说好你住十年,房钱退你……”
赵建国辩称:“26.5万是借款,没借条是因为是亲戚。”
二、争议焦点:26.5万到底是“购房款”还是“借款”?
🔸 被告主张:纯属借款,无借名合意
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
拆迁房不能对外出售,借名买房不可能;
房产证、拆迁协议均由被告保管;
录音中“承认出钱”不等于承认“买房”。
🔸 原告举证:出资+居住+录音=借名事实
提供银行取现凭证,证明资金来源;
三位证人证实其当年四处借钱“为买房”;
18年持续居住,从未催还“借款”;
录音中赵建国亲口承认:“是你出的钱”“是我让你买的”“将来退你房钱”。
三、法院如何认定?三大逻辑击破“借款”谎言
法院认为:
金额不合常理:
被告只需补交14.9万元购房款,却收了26.5万元“借款”,远超所需,不合逻辑。
行为违背常理:
若是借款,18年不催还、不付息、不起诉,任由对方装修入住,完全不符合借贷习惯。
录音自认矛盾:
赵建国在录音中多次承认“房是王秀芬买的”“是商量好的”,与其“借款”说法直接冲突。
✅ 综合判断:26.5万元实为购房款,双方存在事实借名买房关系。
注:因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且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法院支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赵建国、刘梅于判决生效7日内,协助王秀芬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五、律师点评:此案为何能赢?三大关键点
✅ 关键一:录音证据“一锤定音”
在无书面协议时,对方亲口承认“是你出的钱”“是我让你买的”,构成自认,极具证明力。
✅ 关键二:长期实际控制房屋
18年居住、装修、缴费,形成稳定占有状态,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 关键三:出资行为与常理吻合
普通工薪家庭举债26万,在2005年只为“借出”而不求回报?法院不信。
给您的建议:
借名买房尽量签书面协议;
若无协议,务必保留完整出资凭证+长期居住证据;
关键对话可录音留存(合法取得);
一旦具备过户条件,立即主张权利,避免夜长梦多;
即使对方反悔,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仍可支持过户。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