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第三人主张借名买房被驳回案
【案件情节】
沈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周某。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割。2020年,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出资,借父亲周先生名义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周某提供了部分转账记录,称购房款系其支付。沈女士则认为,一号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未能提供充分的借名买房书面协议,其提供的转账记录也无法直接证明系购房出资。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周某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其未能提供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其提供的转账记录在时间、金额上与购房款不能完全对应,且考虑到周某与周先生系父子关系,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一号房屋购买于沈女士与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一号房屋为沈女士与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沈女士一方,最终获得胜诉。通过本案,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重要经验:第一,借名买房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仅凭亲属关系和部分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借名关系的存在,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第二,出资证据必须完整且具有关联性,每一笔出资都应当明确标注为购房款,避免与日常经济往来混同。第三,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主张借名买房的,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第四,亲属间的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极大,建议即使是亲属之间也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