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于2004年去世,此后张女士一直与公公王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
2005年王老先生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将一号院中的北房五间和东房两间半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媳张女士继承。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再次确认了遗嘱内容。
然而王老先生的其他四个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女士并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且遗嘱存在瑕疵。2017年王老先生被接到女儿王大姐家中照顾直至去世,丧葬费用也由王大姐承担。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表达了王老先生的意愿,但结合后续签订的"赡养老协议",可以认定张女士取得遗产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应对王老先生生养死葬。
事实上,张女士并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王老先生晚年被子女接走照顾直至去世。因此本案不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而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考虑到张女士对王老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一号院房屋由张女士继承,张女士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虽然没有完全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全部遗产,但成功争取到了房屋的继承权,这已经是非常理想的结果。
本案的关键在于: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张女士没有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但多年来的照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在此提醒: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一定要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