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陈先生、长女陈大姐、次女陈二姐。一号房屋系陈老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共同所有,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2015 年 4 月 4 日,陈老先生与赵女士分别设立代书遗嘱,内容一致:"我百年之后,一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由本人儿子陈先生继承。其继承上述遗产时,应各补偿本人大女儿陈大姐、小女儿陈二姐人民币 2.5 万元,方可继承上述财产份额。"上述遗嘱由甲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见证,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赵女士去世。2023 年 1
月 31 日,陈老先生去世。陈先生依据遗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由陈大姐、陈二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陈大姐、陈二姐辩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立遗嘱人仅有签字,没有书写日期,仅有打印日期;遗嘱内容非立遗嘱人口述,且录像中未记录见证人的姓名和肖像;立遗嘱时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存在认知障碍,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陈先生提交的被继承人陈老先生、赵女士生前于 2015 年 4 月 4 日订立的遗嘱,由律师根据陈老先生、赵女士的意思表示代为打印并向其宣读,进行沟通并最终确认,遗嘱中注明有订立遗嘱的年、月、日,陈老先生、赵女士在遗嘱上签名并摁捺手印进行确认,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亦在该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陈大姐、陈二姐主张上述遗嘱非立遗嘱人口述,没有相应诊断证明书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意思表示清晰,遗嘱内容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显示,见证律师明确表明了其身份信息,在见证律师宣读确认遗嘱内容时,陈老先生、赵女士与见证律师沟通意识清楚,表达正常,并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未显示存在认知障碍,且陈大姐、陈二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陈老先生、赵女士在订立遗嘱时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遗嘱内容,陈老先生、赵女士均表示一号房屋属于各自的份额由陈先生继承,陈先生应各补偿陈大姐、陈二姐 2.5 万元。现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陈先生依据遗嘱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
其继承,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陈先生亦应按照遗嘱向陈大姐、陈二姐各自支付相应补偿款50000
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陈先生继承所有,陈大姐、陈二姐协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陈先生向陈大姐、陈二姐支付补偿款 50000 元。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原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确保了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和意思表示真实性。我们提交的遗嘱不仅有书面文件,还有完整的视频录像,完整记录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包括见证律师表明身份、宣读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沟通确认、立遗嘱人签字捺印等环节。
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我们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第一,关于日期问题,遗嘱中明确注明了订立日期,且见证人也签署了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if !supportLists]-->第二,<!--[endif]-->关于见证人的身份问题,视频中见证律师明确表明了身份,且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第三,关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问题,视频中立遗嘱人意识清楚、表达正常,能够准确理解遗嘱内容并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订立遗嘱时,特别是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最好进行律师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后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遗嘱,是实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最好保障。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遗嘱中对补偿款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割产生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