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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房产诉讼律师深度解析

发布日期:2026-05-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案件情节】<

【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妻子周女士育有四个子女: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外孙刘甲是陈乙的儿子。周女士2013年去世,陈老先生2022年去世。陈老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位于大兴区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外孙刘甲。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刘甲享有房屋3/5的产权份额,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各享有1/10份额。后刘甲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分割,但陈丙、陈丁等人以自己在房屋居住为由不同意拍卖。刘甲遂起诉要求按评估价值分割,由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刘甲享有房屋3/5份额,其他四人各享有1/10份额。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刘甲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经评估,房屋价值234.68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各享有25%份额,四人各给付刘甲房屋折价款352020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关键要点:

第一,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二,遗赠的法律效力。外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外祖父通过遗嘱将财产给外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第三,分割方式的选择。共有物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拍卖变卖等方式。本案中刘甲选择折价补偿,由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既保障了刘甲的权益,也照顾了实际居住人的需求。

建议:接受遗赠一定要及时作出明确的接受表示;按份共有房屋建议及时分割,避免长期共有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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