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张先生、温女士二人 1990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张。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出资,通过公房拆迁安置方式购得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温女士名下,属于典型婚内购置房产。
该房屋来源于温女士母亲遗留公房拆迁,拆迁安置人口包含张先生、温女士、女儿小张、温女士母亲四人,购房时使用了温女士父母工龄优惠、拆迁补助抵扣房款,但全部剩余购房资金由张先生、温女士夫妻共同出资。
多年后夫妻感情破裂,温女士为独占房产,想出一套操作:
在张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小张,并完成过户。
随后,温女士指使女儿将房屋对外出售,总售房款 465 万元。
房款全部打入女儿账户后,短时间内全额转回温女士个人手中。
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温女士说辞前后矛盾:
第一次开庭承认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次开庭又谎称是代为女儿保管房款、房屋属于女儿个人财产,试图彻底独占 465 万售房款。
2020 年,张先生才偶然发现房屋早已被偷偷变卖,巨额房款被温女士私自掌控。张先生随即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70% 售房款、理财收益,以及多年房屋租金收益。
【双方答辩】
被告温女士辩称
房屋已经赠与女儿并过户,属于女儿个人财产,卖房所得与张先生无关;且张先生知情后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赠与行为,无权分割房款。
第三人女儿小张陈述
房屋并非真实赠与,是母亲为了绕过父亲签字、偷偷卖房,哄骗自己配合过户;全程由母亲操控交易,房款全部被母亲收走,自己从未占有、获益,母亲还多次威胁、逼迫自己配合诉讼作假。
【法院审理查明】
1、一号房屋核心性质: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虽来源于女方母亲公房拆迁、使用长辈工龄优惠,但最终购房全款由夫妻共同出资,长辈早已去世,相关遗产权益也已归属夫妻共同所有,整体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2、女方属于恶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温女士婚内私自赠与、过户、变卖房屋,全程隐瞒配偶,诉讼中多次虚假陈述、编造保管合同,明显属于刻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独占巨额房款。
3、女儿享有少量安置权益
拆迁安置包含女儿名额,享受了安置优惠,法院酌情认定女儿享有 25 万元安置补偿权益。
4、租金、理财收益无证据支撑
原告无法举证房屋长期对外出租、以及房款理财产生额外收益,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1、扣除女儿 25 万元安置权益后,剩余售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女方少分,对男方多分;
2、判令温女士七日内向张先生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240 万元;
3、判令温女士向女儿支付安置补偿款 25 万元;
4、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核心判决逻辑】
1、拆迁安置房,婚内共同出资购买 = 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房屋源自一方父母老房拆迁、使用长辈工龄优惠,只要婚内夫妻共同出资购置,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登记方个人财产。
2、婚内私自过户、卖房、隐匿房款,属于法定恶意转移财产
夫妻对共同房屋有平等处置权,一方隐瞒对方、偷偷过户给子女、变卖房屋、独占房款,属于典型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3、恶意转移财产,法院支持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法院直接对守约男方倾斜性多分财产。
4、子女仅享有安置优惠权益,不享有整套房屋产权
拆迁安置名额带来的优惠,可以酌情补偿,但不能直接占有整套夫妻共同房产及全部售房款。
【重磅普法干货】
1、婚内拆迁房、安置房,不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只要是婚内共同出资、婚内取得,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正常分割。
2、偷偷过户给孩子、近亲属卖房,不算合法转移
为了离婚独占财产,恶意赠与子女、亲属、隐匿房款,都会被法院认定为转移财产,面临少分、净分风险。
3、诉讼前后说辞矛盾、虚假陈述,法官直接采信对方主张
离婚财产纠纷中,一方反复改口、编造虚假合同、虚假事实,法院会直接认定其主观恶意,优先保护守约方权益。
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房产、房款,可随时起诉重分
即便已经离婚,只要发现对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可以起诉再次分割,且可要求对方少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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