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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回迁房引发家族争产!北京房产律师保护实际付出赡养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6-06-0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老宅拆迁分得三套回迁房及大额拆迁款,母亲在拆迁前夕签署赠与协议,将全部房屋拆迁利益赠予长期照顾自己、出资建房的小儿子。多年后母亲离世,早已过世的其他子女的后代闻讯起诉,要求平分三套回迁房拆迁遗产。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全部诉求,认定赠与有效,房产归小儿子一人所有!

涉案人物

被继承人(母亲):陈某

被告(小儿子、实际赡养人、房屋建设人):陈甲

陈甲妻子:林某

陈甲女儿:陈乙

原告1(已故长女后代):邓甲、邓乙

原告2(已故次子后代):吴甲、吴乙

拆迁实施单位:甲乡政府、乙置业公司

涉案财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三套回迁安置房)、剩余拆迁补偿款

案情回顾

陈某夫妇早年拥有一处老宅院落,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早年去世,家中长子、次子、长女也相继早逝,仅剩小儿子陈甲长期留在母亲身边生活、尽赡养义务。

案涉老宅原有老旧房屋,后续村内允许翻新建房。陈甲退伍返乡后,因母亲陈某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独自出资、出力、全程操持翻新、新建院内全部房屋,所有建房开支、人工费用均由陈甲承担,其余子女早已离家落户外地,未参与建房、未出资出力。

2011年,当地启动旧村改造拆迁入户登记。考虑到自己常年由小儿子陈甲养老照顾,房屋也是陈甲独自建设,陈某自愿签署《赠与书》,明确约定:自己名下所有老宅房屋,如遇拆迁,全部拆迁利益、回迁房产均归陈甲一人所有,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2013年,老宅正式拆迁,陈某委托陈甲办理全部拆迁手续,最终拆迁分得三套回迁房屋及一笔剩余拆迁补偿款,所有房屋、拆迁利益均由陈甲实际掌控、使用。

2015年,陈某离世。多年后,已故长女、次子的后代得知老宅拆迁分房事宜,认为三套回迁房属于母亲遗产,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遂集体起诉陈甲,要求依法分割三套房屋及拆迁款,主张分得三分之一财产权益。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方(晚辈后代)主张:

三套回迁房是母亲陈某的遗产,所有子女均享有继承权。祖辈赡养、建房并非陈甲一人所为,其余长辈也尽过义务,晚辈有权代位继承、平分拆迁房产及款项。母亲的赠与协议真实性存疑,老人常年患有脑萎缩、老年病,签署协议时神志不清,协议应属无效。

被告方(陈甲)答辩:

案涉房屋全部由自己独自出资出力建设,母亲无劳动能力,未参与建房;数十年来母亲全程由自己养老送终,其余兄弟姐妹早逝,后代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赠与协议是母亲清醒时自愿签署,真实有效,拆迁利益早已归属自己,不属于母亲遗产,原告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1、案涉房屋由陈甲独自建设、贡献全部

老宅翻新、新建房屋时,其余兄弟姐妹均已外迁落户、常年不在家,未出资、未出力、未参与房屋建设。案涉房屋全部建设资金、人工、打理事宜均由陈甲负责,有建房工人证言、社区证明、邻里证人出庭佐证,事实清晰。

2、赠与协议真实有效,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原告主张老人患有脑萎缩、神志不清,但医院病历显示:老人签署赠与协议前后,病情平稳、神志清晰、语言表达正常,仅身体偏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有老人亲笔签字按印,并有邻里现场见证,签署过程真实合法,是老人真实意愿。

3、赠与属于生前财产处分,并非遗产分配

该协议是拆迁前夕,老人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生前赠与行为,并非死后遗嘱。协议签署后,拆迁手续、房屋交付均已完成,陈甲早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

4、原告方无赡养贡献,不享有继承分割权利

老人晚年数十年,全程由陈甲贴身照顾、养老送终。原告方作为晚辈后代,从未对老人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且祖辈早已脱离家庭、未参与建房和赡养,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全部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套回迁房屋及剩余拆迁补偿款全部归陈甲个人所有,其他亲属无权继承、无权分割。

律师普法

1、老人生前合法赠与,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老人在神志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赠与协议处分个人财产,合法有效。生前赠与已实际履行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后代无权要求分割。

2、仅凭既往病史,无法否定民事行为效力

亲属以老人患病、头脑不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需要提供签署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或生效判决。仅有普通病历、口头质疑,无法推翻亲笔签署、有见证人的合法协议。

3、继承权利与赡养义务直接挂钩

法定继承中,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从未履行赡养义务、长期脱离家庭的亲属后代,贸然主张分割老人财产、拆迁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归实际出资、贡献、赡养者所有

农村老宅、回迁房拆迁纠纷,法院不止看登记名字,更会核查建房出资、日常维护、长期赡养、实际占有等核心事实,优先保护实际付出、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总结

农村家庭老宅拆迁,若子女长期出资建房、贴身赡养老人,老人自愿将拆迁房产、利益赠与该子女的,协议合法有效。其他离家多年、未尽赡养义务的亲属后代,不能事后见利眼红,以继承权为由分割他人合法取得的拆迁房产,法律坚决保护尽孝、尽责、真实付出的权利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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