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引发的纠纷,是北京靳双权律师接待咨询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借名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很多当事人当初为了“便宜”选择了借名买房,却没想到房价上涨后,出名人翻脸不认账,自己不仅没赚到差价,连本金都差点拿不回来。 一、合同效力的核心判断——2008年4月11日是关键分水岭 北京靳双权律师指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借名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在此之前,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文件尚未对“借名购买”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倾向于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有效。 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借名合同可能因违反政策而被认定无效。 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尚处于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合同一般被认定无效。 但存在例外情形: 如果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或者借名人已实际居住多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或判令出名人折价补偿。 二、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出资人并非血本无归。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操作步骤争取最大利益: 第一步:申请房屋现值评估。 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当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是主张折价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第二步:计算原始出资额。 系统梳理全部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贷款本息、税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计算出出资总额。 第三步:论证双方过错比例。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名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性质却仍同意出借名义,同样存在过错。北京靳双权律师会通过证据论证出名人存在过错,争取提高折价补偿比例。 第四步: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 房屋从购买到诉讼时的增值部分,不应全部归出名人所有。出资人作为实际购房人和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有权主张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 三、亲办案例:合同无效后的高额折价补偿 在一起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中,北京靳双权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2009年借用亲戚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十余年。后因房价大幅上涨,亲戚反悔,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当事人腾退房屋。 北京靳双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了对房屋现值的评估鉴定,另一方面系统整理了当事人的全部出资凭证和十余年来的居住证明。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借名合同无效(因为购房时间在2008年4月11日之后),但在折价补偿问题上,北京靳双权律师成功论证了出名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明知房屋性质仍同意出借名义,十余年来从未对借名事实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出名人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的80% 给予出资人折价补偿,远超出资人的原始出资额,基本相当于房屋的实际价值。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合同无效不等于利益全失,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你在无效合同中争取最大限度的公平补偿。 四、给借名买房当事人的建议 提前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无论关系多亲密,书面协议都是必不可少的保障。 保留全部出资凭证。 所有付款通过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不采用现金支付。 实际占有房屋。 入住后保留物业、水电、供暖等缴费凭证,证明你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持有原始材料。 购房合同、房产证、发票等原件由自己保管。 及时主张权利。 一旦出名人出现反悔迹象,应尽快提起诉讼。 如果您正面临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的纠纷,北京靳双权律师团队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您在复杂的局面中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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