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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如何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房地产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5-05-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 建 国、陈立明,均为自然人。被告:陈立强、陈丽娟、陈丽萍。

(二)案件事实

陈 建 国与妻子李芳(2022 3 3 日去世)育有四位子女,分别为长子陈立强、次子陈立明、长女陈丽娟、次女陈丽萍。陈 建 国在本村的宅基地(位于某地区 3 号院)因项目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陈 建 国选购了一套安置房(以下称一号房屋)。李芳去世后,陈 建 国、陈立强、陈立明、陈丽娟、陈丽萍就拆迁利益及李芳的遗产继承事宜产生争议。

2009 3 16 日,入户调查明细表显示,3 号院房屋成员为户主陈 建 国及其妻李芳。2009 5 3 日,陈 建 国与甲公司(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陈 建 国选择房屋安置方式,选购一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89.66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 218,770 元,同时明确拆迁补偿、补助、奖励等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当日,陈 建 国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权利人为陈 建 国,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 88.56 平方米。

庭审中,双方确认一号房屋为陈 建 国与李芳夫妻共同共有,李芳生前未立遗嘱,房屋价值经议价为 2,500,000 元。此外,陈 建 国曾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陈 建 国与陈立明也曾起诉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同样有生效判决。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归陈 建 国、陈立明所有,由陈 建 国支付陈立强、陈丽娟、陈丽萍房屋折价款,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担心陈 建 国无房居住,不同意出售房屋;陈立强要求继承李芳 40% 的遗产份额,陈丽娟、陈丽萍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李芳 20% 的遗产份额,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陈 建 国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芳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分割,陈立强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是否成立?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折价款应如何计算和支付?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系陈 建 国与李芳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陈 建 国,另一半份额作为李芳的遗产进行继承。

(二)遗产分割与继承

李芳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 建 国、陈立强、陈立明、陈丽娟、陈丽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芳的遗产(即房屋 50% 份额)享有平等继承权,每人继承房屋 10% 的份额。

陈立强主张因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其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当事人意见及财产份额,法院认为将一号房屋所有权判归陈 建 国所有,更有利于发挥房屋效用。陈 建 国需按其他继承人所占份额,向陈立强、陈立明、陈丽娟、陈丽萍支付折价款。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房屋归陈 建 国所有,陈 建 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立强、陈丽娟、陈丽萍房屋折价款各 250,000 元;

驳回陈 建 国、陈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财产与遗产界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对剩余部分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规则:无遗嘱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主张多分者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证据。

遗产分割原则:分割遗产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法院会综合多方因素确定财产归属及补偿方式。

证据留存意识:涉及财产纠纷时,当事人需注重保留拆迁协议、产权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以支撑自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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