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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永强,家庭长子,主张一号房屋所有权。
被告:
吴秀兰,林永强之母,同意原告主张;
林淑华,长女,支持原告主张;
林淑芳,次女,要求平分一号房屋;
林淑珍,三女,支持原告主张;
林永刚,四子,放弃继承份额。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永强诉请确认坐落于某村一号院内正房 7 间归其所有。
事实理由:林永强父母林建国与吴秀兰育有一子四女,林建国于 2017 年去世。一号院内正房 7 间系父母共有财产,现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三)被告答辩
吴秀兰:同意林永强诉求,要求其赡养自己,称因次女林淑芳占用房屋,不敢回家居住。
林淑华:一号院原共 18 间房,自己出资增建部分房屋,父亲生前房屋已归自己所有;后按母亲要求重新分配房产,2023 年家庭协议明确一号院归林永强,其应履行赡养义务。
林淑芳:不同意诉求,称姐妹四人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平分房屋;指责林永强未尽赡养责任,阻止自己探望母亲。
林淑珍:同意林永强诉求。
林永刚: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份额,母亲财产分配由其自行决定。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林建国与吴秀兰育有子女五人,林建国去世后吴秀兰未再婚。
协议约定:
2008 年,家庭签订协议,约定长女林淑华解决父母住房后,一号院归其所有并负责经营。
2017 年,家庭会议约定一号院拆迁补偿分配方案,但未涉及房屋归属。
2023 年,六人签订《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明确吴秀兰由林永强赡养,一号院归林永强所有,此前协议作废。
房屋权属:村委会证明一号院内正房 7 间为吴秀兰家庭合法财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林淑华出具证明,确认放弃一号院产权,由吴秀兰处置。
赡养履行:协议签订后,林永强将吴秀兰接回家照顾,已履行赡养义务。
二、争议焦点
一号院内正房 7 间是否属于林建国的遗产,能否作为继承财产进行分割?
2023 年《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林淑芳主张签字时不知情能否成立?
林永强是否有权依据协议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性质认定
根据 2008 年家庭协议,林淑华履行义务后,一号院产权已转移至其名下,林建国去世时该房屋不属于其遗产范围,故林淑芳要求按遗产平均分配的主张不成立。
(二)家庭协议效力判断
协议真实性:2023 年《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由六名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举证责任:林淑芳虽称签字时对内容不知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所有权确认依据
协议明确一号院归林永强所有,且林永强已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吴秀兰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亦同意房屋归属,故林永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
坐落于某村一号院内正房七间归原告林永强所有。
五、案件启示
家庭财产约定需规范: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分配,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协议效力以证据为据:主张协议无效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赡养与财产分配关联:以赡养为前提的财产分配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义务对等。
产权登记与实际归属: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家庭内部协议可作为权属认定依据,但需结合履行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