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林宇(林芳与林宇系母子关系)
被告:陈强、陈梅、陈勇(陈强为林芳前夫,陈梅为陈强之母,陈勇为陈强之子)
(二)案件背景
林芳与陈强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林宇。2023 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林宇由林芳抚养。2013 年 4 月,陈梅与北京市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某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林芳、林宇与陈强、陈梅、陈勇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口。此次腾退获得各项补助费 835,000 元,并安置四套房屋。离婚后,林芳与林宇认为自身拆迁权益未得到合理分配,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强、陈梅、陈勇支付拆迁安置货币补偿 334,000 元,并分别享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三被告则辩称,安置房屋按人均 45 平米产权对换,林芳和林宇仅户口在腾退范围,对宅基地房屋无使用权,且原告主张的补偿金额缺乏依据,不同意原告诉求。
二、争议焦点
林芳、林宇是否有权获得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若有权,补偿金额应如何计算?
林芳、林宇能否分别获得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三、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认定
根据腾退安置协议,林芳、林宇作为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拆迁安置权益。此次安置按人均 45 平方米分配,共四套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 288.50 平方米,且其中一套房屋已由五名被安置人共同同意出售。经计算,每人应享有的安置面积利益为 46.41 平方米,林芳与林宇共享有 92.82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利益。
(二)货币补偿范围界定
腾退政策中,拆迁评估费、搬家补助费、证内宅基地面积补偿及其他补助费针对腾退房屋面积发放,与林芳、林宇无关;而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城市化工程配合奖、周转费及冬季取暖费与被安置人口相关,经核算,林芳、林宇应得补偿共计 134,400 元,人均 67,200 元。
(三)房屋居住使用权分配
林芳、林宇主张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总面积达 154.31 平方米,远超其应享有的 92.82 平方米安置面积利益。考虑到林芳与陈强已离婚,结合房屋实际情况,法院需合理分配居住使用权。同时,部分房屋购房款由陈梅支付,获得居住使用权的一方需给予相应补偿。
四、裁判结果
被告陈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林芳、林宇补偿补助费 67,200 元;
原告林芳、林宇对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原告林芳、林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梅房屋补偿款 152,460 元;
驳回原告林芳、林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拆迁安置权益归属: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口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便户口与房屋使用权分离,仍有权获得与人口相关的补偿及安置利益 。
区分补偿费用性质:拆迁补偿费用需依据政策明确划分,与房屋面积相关的补偿归房屋权利人,与人口相关的补偿由被安置人享有,避免混淆导致纠纷。
离婚后权益分割要点:涉及离婚后的拆迁安置纠纷,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解除情况、实际居住需求及各方贡献,合理分配房屋居住使用权及补偿款。
保留证据维护权益:当事人应妥善保存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证明自身权益,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