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一百多万买的房,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别人的名字;住了七八年,对方突然翻脸拒绝过户。这样的官司还能赢吗?北京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不仅能赢,而且赢得干脆——法院直接判决出名人限期协助过户。
一、案情回顾
2012年,林建国家的老宅拆迁,按政策分得两套回迁安置房的购房指标。林家无力购买,便通过熟人介绍,将指标给了陆志强、郑慧兰夫妇。双方口头约定:陆氏夫妇借用林家女儿林晓桐的名义购房,房款全由陆氏夫妇出,另付指标款。
此后,陆氏夫妇付清107万余元房款,2014年收房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物业费、供暖费全由其承担。2016年房产证办下来,名字是林晓桐。当陆氏夫妇要求过户时,林晓桐却拒绝了,还辩称那笔钱只是借款,房屋还涉及其他拆迁安置人员的利益。无奈之下,陆氏夫妇只好起诉。
二、法院怎么判
法院的认定非常干脆:
1. 购房款全部是陆氏夫妇支付的;房屋交付后一直由他们居住使用;购房合同、发票等手续原件都在他们手里——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房屋是否涉及其他拆迁人员的利益,不影响借名合同的效力,出名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过户。
最终判决:林晓桐限期协助陆氏夫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三、律师深度解读
这个案例对普通人有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没签书面协议,不代表没有合同。亲属、熟人之间借名买房大多是口头约定,法院审查的重点是事实——谁出钱、谁居住、谁持有票据,而不是有没有一纸合同。
第二,四类证据决定胜负:出资凭证(转账记录)、居住证明(物业、水电缴费)、票据原件(合同、发票)、沟通记录(聊天、录音)。本案中原告四样俱全,胜诉自然水到渠成。
第三,出名人常用的挡箭牌——房子里有别人的拆迁利益、指标钱没付清——在法律上都不构成拒绝过户的理由。真正受影响的人应另循途径主张,与借名人的过户权利是两回事。
四、律师提示
北京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地产、继承、拆迁等房产纠纷,代理过大量借名买房确权案件。他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作为专家律师参与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节目。
正在借名买房的,宜及时补齐书面协议,并对出资、居住、票据四类证据做好留档;已经发生纠纷的,应先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方案,再决定谈判还是起诉。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