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男方与女方于199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共同购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涉案回迁房一套,在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期间即对外出售,售房款由女方实际掌管。双方自2013年起分居,婚生女一直随女方生活,2021年7月28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售房款未分割,男方起诉要求分割。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男方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将涉案房屋售房款170万元依法分割,由被告支付原告8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方面,男方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3年分居至今,2021年7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有涉案房屋一套,已于2020年国庆节前后出售,售房款170万元由被告保管持有。
(二)被告抗辩
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诉讼请求。其认可双方于2020年9月份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售、售房款为170万元,但以男方此前已将另外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出卖为由不同意分割。关于售房款数额,女方表示实际所得在扣除中间人好处费后仅得110万元。
(三)法院查明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回迁房,由双方共同出售,对外共售得170万元,该笔售房款实际由女方占有;除本案售房款外,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债务需分割。
关于售房款的实际所得,女方表示在扣除中间人好处费后仅得110万元。对于售房款170万元而好处费高达60万元这一明显不合常理之处,法院依法询问,女方解释为:涉案房屋系问题房,一直被案外人实际占有并对外出租,难以出售,故委托中间人出售。为查明案情,法院当庭与该中间人取得电话联系。中间人在电话中陈述,涉案房屋是其找人卖的,名义卖房款170万元,实际到手仅110万元,因是问题房,多家中介机构都表示没法卖,为促成交易确实找了好处费,共给了差不多四五十万元;售房款前期支付150万元、过户后支付20万元,150万元到手不到90多万元,60余万元给了别的公司和中间人,但记不清去向。法院再深了解时其挂断。
诉讼中,法院对双方的涉诉案件进行检索,发现双方与案外人另有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向本案涉案房屋,并在庭前与该案外人电话联系。该案外人表示:2009年,双方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并表示以其中一套房屋抵偿借款,双方于同年8月8日在顺义区法制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当场将30万元现金交付。合同签订一个月左右,男方告知合同中房屋已被卖掉,但称以另一处房屋换给案外人,此后案外人一直占有该房屋并出租。2020年12月28日,案外人起诉请求返还购房款30万元和违约金60万元,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判令双方返还购房款二十三万元、支付违约金四十六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但双方未履行,案外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并表示履行后即不再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针对名义售房款170万元而实际到手仅110万元,女方对60万元好处费的去向及产生细节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调解书、判决书、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四)法院认为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系双方共同购买、共同出售,售房款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方辩称男方此前已出卖另外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如确有争议,女方可另行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虽辩称仅得售房款110万元,但未就60万元好处费的资金去向及中间人情况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涉案房屋由双方共同出售,次年调解离婚,男方自认分居后不再共同居住生活、婚生女一直随女方生活,故在扣除自然花销、女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以及房屋存在案外人争议等现况后,法院酌情认定其中14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女方支付男方售房款七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男方已预交),由男方负担750元、女方负担5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关键在于售房款的性质认定与数额确定。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系双方共同购买、共同出售,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争议。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售房款实际数额是170万元还是110万元;二是双方此前另有一处房屋已出卖,是否应在本案一并扣减。
关于第一个焦点,女方主张扣除60万元好处费,但未提交付款凭证、协议或证人证言。法院当庭联系到的中间人陈述的金额是四五十万元,与女方主张并不吻合,且称记不清60余万元的去向,无法形成印证。更关键的是,法院在检索中发现涉案房屋另有一案外人主张权利,并已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生效判决,案外人明确表示只要双方履行判决义务即不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说明该房屋自始存在权属争议,出售难度大有客观基础。在此背景下,女方主张的60万元支出既无证据支持,其必要性也缺乏说服力,法院按名义售房款认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女方仅以口头陈述称男方已出卖另一套房屋,既未说明房屋位置,也未提交买卖合同或款项凭证,法院既否定其在本案中的抗辩效力,又为其保留另行起诉的路径。在数额认定上,法院综合考虑分居时间、子女抚养状况、房屋难售因素,酌定14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再各半分割,判付70万元,既守住共同财产认定的底线,也为子女抚养留出空间。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本案给代理人的启示有三点。第一,对大额资金去向的抗辩,举证责任在抗辩方。一旦接受对方有大额支出的说法,就应同步准备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仅凭口头辩解难以对抗合理怀疑。本案中间人的电话陈述反而削弱了对方主张的可信度,说明无证据的抗辩会反噬。
第二,对房屋权属争议应主动核查。法院通过系统内涉诉案件检索发现问题所在,提示代理人应对拟分割财产做权属尽调,核实有无案外人主张、查封等情形。
第三,面对对方提出另一套房屋已出卖的抗辩,应分步处理。一方面指出该抗辩与本案所争售房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方需另行起诉;另一方面在数额上坚持按全额认定。
五、办案心得
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财产范围的确定往往比分割比例的确定更为困难。本案男方主张85万元,女方主张该款不应分割,最终法院判付70万元,差距主要不在分割比例,而在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上。分居期间的自然花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房屋难售的现实,都会减少可分割财产的价值。
这类案件中,财产性质与财产数额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形式上的归属;该房屋系婚后共同购买并共同出售,售房款的共有属性才是实质判断。代理人应把两者分开梳理,避免在登记问题上纠缠而忽略共有财产的给付基础。
代理此类案件还要注意证据构建。对方的资金去向抗辩一旦被认为缺乏证据,代价不仅是主张不被采信,还可能影响法院对己方主张的整体评价。法院主动联系中间人、检索关联案件,提示代理人应尽早固定证据。
最后,离婚协议未涉及的财产与协议已约定的财产应作严格区分。代理人提出分割请求时,宜逐项列明未处理财产的来源与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