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例

子女主张以父亲名义购房系借名无据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发布日期:2026-10-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出资凭证却掌握在子女手中,其他继承人则以未出资为由否认借名关系。本案房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出资凭证却掌握在子女手中,其他继承人则以未出资为由否认借名关系。本案房屋系房改性质的央产房,被继承人先后去世,五名子女对归属各执一词。小女儿主张房屋系其以父亲名义出资购买、系借名买房,并持有父母生前签署的协议与兄弟姐妹出具的证明;其他子女否认其出资与协议效力,另有一位已故儿子的配偶与女儿作为转继承人主张份额。最终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份共有。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原告二儿媳与原告孙女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房屋。事实与理由: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婚后育有五位子女,即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母亲于2006年6月25日去世,父亲于2017年1月17日去世,留有涉案房屋一套。二儿子与原告二儿媳系夫妻,原告孙女系二儿子之女,二儿子于2018年8月13日去世。协商分割未果,故起诉。

(二)被告抗辩

被告小女儿辩称:认可家庭关系,买房时全家人都知道她出的钱,有兄弟姐妹的证明和房屋协议,涉案房屋是其以父亲名义向国营第一五九厂购买,购房款、装修款等费用均由其出资。父亲另立遗嘱表示房屋归其所有,因父亲不识字而表述成代书遗嘱。涉案房屋系购买所得而非遗嘱继承所得,被起诉继承无依据。

被告大儿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父母自己所有,相关证明协议是小女儿找其两天后,以儿子要结婚需暂住为由让其在上面签字,当时是在空白纸上签的,故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此外其曾赡养并安葬祖父母,应分得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大女儿辩称:父母买房的情况其不知道,房子谁花的钱其也不知道,小女儿让其签字证明房子是她买的其就签了。认为该证明被单方包揽、格式不正规、内容不全,双方签字后应当每人保留一份而其方没有;受赠人选的不是长辈而是平辈;受赠人处没有签字手印;末句中无偿归小女儿所有的部分含义有歧义。

被告二女儿辩称:家庭关系认可,买房的时候其不知道,让签字的时候是证明房子是谁出的钱,但实际谁出的钱其不知道。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为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母亲于2006年6月2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父亲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母亲去世后父亲未再婚,双方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二儿子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小女儿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涉案房屋系父亲以工龄置换购买所得,老伴去世后未进行继承分割,故立遗嘱百年后将该房屋中其所有部分全部由小女儿继承。该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按有手印,代笔人处有父亲姓名签字字样,证明人处有见证人签字。小女儿陈述该遗嘱系其打印,父亲系文盲、签字系由保姆代签。二原告及各被告均不认可其真实性,表示立遗嘱时不在场。

另查明,1999年9月1日父亲与国营第一五九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父亲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于2000年2月16日登记在父亲名下。经法院调查,涉案房屋属央产房,可以继承,不能上市交易,单位有6%产权。小女儿表示购房款系其交纳,其余各方均不认可;其另主张系借父亲名义购买、双方系借名关系,对此未举证证明。

再查明,2005年11月5日二儿子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载明:涉案三居室系小女儿于1995年购买、钱款全部由其所付、长期由父母居住,等到父母百年后此房屋产权、居住权永远属于小女儿所有;小女儿现居住的另一处住房系二儿子购买、待父母百年后搬出再返还,该约定与前项互为交易条件。此后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先后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如将来继承分割该房屋,将其可分到的份额无偿赠给小女儿,庭审中三人均要求撤销。另查明,小女儿与其丈夫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已被驳回。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以父亲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故父亲应为所有权人,且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小女儿辩称其系所有权人一节,其曾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该诉已被驳回。

母亲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均分。关于父亲是否留有遗嘱,小女儿庭审中认可该打印遗嘱系其自行打印、落款处签字非父亲本人所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父亲的遗产亦按法定继承均分。

关于二儿子应继承的份额,其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时父母仍在世,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女儿所有,未经父母同意及事后追认,故小女儿无法通过该协议获得所有权;因该项条件无法成就,以之为交易条件的另一项约定亦无法成就。故二原告作为二儿子的继承人,可通过转继承享有相应份额。

关于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的份额,虽其曾和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并出具证明确认将所继承份额赠与小女儿,但诉讼中三人均要求撤销赠与。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而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涉案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女儿名下,故三人有权撤销,撤销后仍有权继承遗产。

诉讼中各方无法就涉案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亦不同意竞价,且该房屋系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故法院根据各方应享有的继承份额依法确定各自份额。关于其辩称系其出资购买一节,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购房收据所载交款人亦为父亲,其提交的仅是其他手足以协议、证明方式确认其出资情况,属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出资事实,故不予采信;其要求多分亦未举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标准价出售住宅)由二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按份共有,二原告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其余各方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各负担相应数额。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其一,对借名买房主张的审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购房收据所载交款人亦为被继承人,而主张出资的子女所提交的仅是其他兄弟姐妹以协议、证明方式作出的确认。法院将这些文件定性为间接证据,最终未予采信。这提示主张借名的一方须提交付款凭证、流水记录等直接证据。

其二,对形式瑕疵的处理:无论是代书遗嘱的签字非本人所立,还是各份赠与协议中受赠人处未签字手印,法院均以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作出判断。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赠与则因尚未交付财产且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消灭,二者法律后果不同,但判断路径一致。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小女儿的抗辩策略是补强合意加扩大证据面:一方面以协议、证明等多份文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试图补足合意要件;另一方面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通过判决固定权属结论。所有证据均出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兄弟姐妹,属典型的间接证据,难以单独完成证明。

其他继承人的抗辩则抓住了两个要害:一是形式瑕疵,二是赠与可撤销。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涉案房屋始终未办理转移登记,于是三名兄弟姐妹在诉讼中一致主张撤销,即实现了防御目的。这一抗辩的价值在于:当对方无法证明款项交付时,从法律形式层面阻断其取得房屋的路径。

五、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在遗产场景中面对的第一道门槛是举证责任。登记信息与购房发票构成初步证据链,主张借名的一方须以付款凭证、流水记录等直接证据推翻。办理此类事项时,代持人应保留出资凭证并及时主张权利。

二、涉遗嘱继承的借名买房,应优先确保形式要件齐备。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或捺印亦为必备要件;本案因立遗嘱人文盲、签字系他人代签,形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三、在遗产分割中,赠与与继承是两个可互相转换的通道。继承人对已作出的份额赠与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若考虑以赠与方式处分继承份额,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之后进行,否则赠与随时可能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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