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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依约支付购房款逾百万元,然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出卖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交房义务,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在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已交付购房款 101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3 日止,共 64 天,按日万分之 5 计算共 32320 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宇称,2023 年 4 月 13 日,他与被告林浩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浩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原埝坛安置房南区西小区 1 号楼 2 单元 701 室)以 160 万元出售 。签约当日,陈宇支付首付款 95 万元;后林浩因个人原因借款 6 万元,并提出将该借款冲抵购房款,至此陈宇累计支付 101 万元 。合同约定林浩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但经多次催促,林浩始终未履行交付义务,陈宇遂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的缺席与抗辩
被告林浩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但在法院联系时,林浩表示因破产、离婚、父母生病等原因,签订合同时思路混乱,且房屋无房本不具备买卖条件,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仅同意退还房款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来源与性质:2019 年 12 月 8 日,乙公司(原北京兴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浩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浩购买一号房屋,交房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房屋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交易 。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3 年 4 月 13 日,陈宇与林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陈宇按约支付首付款,并以借款冲抵部分房款;2024 年 9 月 4 日,双方完成房屋交付,陈宇累计支付 140 万元 。
违约事实认定:合同约定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但林浩延期至 9 月 4 日才交付,存在逾期交房行为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宇与林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林浩逾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恶意串通、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 。
特殊性质房屋交易:虽为安置房,但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暂不满足过户条件,双方对此知情且仍达成交易合意,不影响合同效力 。
违约责任认定:
逾期交房事实: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林浩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 。
违约金计算依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陈宇主张以 101 万元为基数计算,符合约定且金额合理 。
法律依据: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宇与林浩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林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宇逾期交房违约金 32320 元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谨慎对待特殊房产: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性质房屋时,需明确产权限制和交易条件,核实房屋是否具备出售资格 。
细化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约定交房时间、过户流程、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
保留交易证据:支付房款、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资料务必妥善留存,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
(二)法律维权建议
遭遇卖家毁约或逾期交房,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卖家转移房产,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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