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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当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买卖双方的权益该如何界定?下面这起案例,带你直击农村房屋交易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本诉请求与缘由
原告赵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孙强腾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XX 镇 XX 村 D号院的房屋;
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宅院土地的林权证;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赵立称,他与孙强原是房屋买卖关系,经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孙强应返还房屋,但孙强至今拒绝返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反诉请求与抗辩
被告孙强辩称,同意合同无效,也愿意返还房屋及林权证,但要求赵立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折价款。同时提出反诉请求:
判令赵立赔偿案涉宅院区位价值、房屋重置成新(含装潢)及宅院附属物、地上物价值共 960,242 元(其中区位价值 400,500 元,按 267 平方米 ×1500 元 / 平方米计算,其他依据评估报告为 559,742 元);
要求赵立承担评估鉴定费 8000 元;
诉讼费由赵立承担。
孙强表示,2006 年 7 月 30 日,他与赵立签订《关于宅院房产买卖合同》,支付 50,000 元购得房屋。此后,他在院内新建房屋、进行地面硬化、水电改造等。现赵立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会给他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提起反诉。
(三)原告对反诉的回应
赵立针对孙强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他指出,孙强无权购买本村房屋,新建房屋无合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不应获得补偿。孙强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缺乏评估依据,且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不应计算该费用。赵立认为应按原价 50,000 元双向返还,拒绝支付其他损失赔偿。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交易背景:赵立是北京市房山区 XX 镇 XX 村村民,孙强非本村村民。2006 年 7 月 30 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孙强支付 50,000 元购房款,合同有赵立和王炳桂两人签字 。
合同效力认定:2022 年赵立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评估情况:孙强申请对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经法院摇号确定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评估总价 559,742 元,孙强垫付评估费 8000 元 。
权属相关:王炳桂已去世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相关权利人同意由赵立承担房屋买卖纠纷的权利义务;孙强持有涉案宅院林权证
。
房屋现状:孙强称北房为其翻建,赵立认可部分房屋为新建;孙强主张宅基地面积 267 平方米,并以此计算区位补偿价 。
过错争议:赵立称因政策原因起诉合同无效无过错,孙强认为赵立破坏协议应担责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房屋及林权证是否应返还?
孙强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赵立有权要求孙强返还房屋及林权证,孙强也有义务返还
。
损失赔偿依据: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孙强新建房屋及附属物已与房屋形成附和,树木等符合常理的添附物应一并返还,赵立需作价补偿;但摄像头等可移动且涉及隐私的物品,无需返还补偿
。
区位补偿价:虽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但区位补偿价是衡量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为避免讼累,法院结合当地拆迁标准、房屋位置等因素,酌情支持孙强的区位补偿价主张
。
过错责任划分:赵立作为出卖人,违法转让房屋且率先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信原则,负主要责任;孙强非本村村民,无权购买房屋,负次要责任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立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给付孙强 839,042 元;
孙强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房山区 XX 镇 XX 村 D号宅院、房屋及林权证返还给赵立;
驳回孙强的其他反诉请求。
同时,法院判定评估费 8000 元,由赵立承担 5600 元,孙强承担 24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身份限制不可忽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必然无效,即便投入大量资金改造,也难以获得合法权益
。
谨慎投资改造:在未明确产权合法性前,切勿盲目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
留存交易证据:交易过程中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要妥善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
(二)出售方注意事项
严守法律红线:不得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否则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
诚信履行义务:签订合同后不应随意反悔,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
(三)法律建议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交易合法性;若已产生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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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