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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其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关键。下面这起案例,就围绕宅基地相关协议的效力展开,法院的判决值得关注。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柳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赵伟与孙杰签订的《协议》无效。
柳兰称,她与赵伟(已故)系夫妻关系。1992 年 2 月 27 日,二人经申请获批平谷区某村宅基地一处,面积 0.26 亩。1993 年,因无力建房,赵伟将该宅基地出售给孙杰,二人签订《协议》,约定价格 2000 元。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不能随意买卖,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与反诉主张
孙杰辩称:认可柳兰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主张,该《协议》是意向性协议,未实际交付宅基地,且双方实际买卖的是房屋而非宅基地。
孙杰反诉请求:确认其与赵伟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孙杰称,2001 年 1 月 15 日,他与赵伟签订《买卖房屋契约》,购买上述宅基地上的两间简易房屋,他是该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后其父亲孙强(已故)重新向村委会申请该宅基地审批手续,村委会已按正常程序审批,故要求确认该契约有效。
(三)原告对反诉的抗辩
柳兰辩称,孙杰的反诉与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一并处理。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买卖房屋契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是宅基地买卖,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反诉请求。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赵伟与柳兰系夫妻,赵伟、孙杰均为平谷区某村村民。1991 年,赵伟申请宅基地获批,面积 0.26 亩。后赵伟与孙杰签订《协议》,约定赵伟将该宅基地以 2000 元出售给孙杰,未注明日期。
2001 年 1 月 15 日,孙杰与赵伟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约定赵伟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以 2000 元卖给孙杰,村委会盖章确认并收取管理费。
孙杰父亲孙强 1991 年、2001 年分别申请宅基地获批,其中 2001 年申请系签订《买卖房屋契约》后对涉案宅基地的补批。村委会称赵伟将获批宅基地卖给孙强,孙强重新办理了审批手续。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伟与孙杰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孙杰与赵伟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协议》的效力: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无权擅自转让。《协议》实质是赵伟将获批宅基地有偿转让给孙杰,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柳兰作为同户宅基地相关权利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于法有据。
《买卖房屋契约》的效力:该契约是将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偿出售给孙杰,且经村委会确认,双方均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孙杰购买房屋后享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且孙强已完成涉案宅基地合法流转手续,柳兰关于该契约系宅基地买卖的主张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伟与孙杰签订的《协议》无效;
确认孙杰与赵伟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宅基地及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区分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禁止擅自转让,宅基地买卖协议通常无效;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符合规定的,协议有效,同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履行合法手续:房屋买卖应经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必要时办理宅基地审批或变更手续,确保流转合法。
(二)协议效力的认定要点
宅基地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禁止擅自转让的规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房屋买卖协议: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相关部门确认,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通常认定为有效。
(三)法律建议
进行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相关交易时,要明确交易标的是房屋还是宅基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时应经村委会等部门确认,办理必要手续,保留好相关协议、审批文件等证据,避免纠纷。如遇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权益。
若你在农村房屋买卖中遇到类似问题,可私信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