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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房产被抵押查封,过户受阻,购房者如何维权?北京律师支招!

发布日期:2025-07-1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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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买的,却因抵押、查封等问题迟迟无法过户,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某路 1 号院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令乙公司、甲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某路 1 号院 1 号车位、2 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令丙银行注销一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林悦诉称,2020 4 1 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 / 车位认购意向书》,约定认购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开发的 "某世家" 商品房及车位。一号房屋总价款 3323.09 万元,两个车位总价 54 万元。2020 3 30 日,她向乙公司支付房款及车位款 3377.09 万元,向乙公司指定的丙集团支付装修款 3032.95 万元,合计 6410.04 万元。当日乙公司及丙集团出具收据。2020 12 月,甲公司交付房屋,林悦入住并缴纳物业费,该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但因甲公司未签订正式合同及网签,房屋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且被另案查封,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甲公司辩称,同意过户但房屋存在抵押,客观无法办理;车位被其他案件查封,需执行完毕后解封。案涉房屋系乙公司委托开发,由乙公司实际销售,甲公司仅配合办理手续。

丙银行辩称,与林悦无直接合同关系,其未向甲公司支付房款,认购书对甲公司无约束力。林悦明知乙公司非所有权人仍交易,存在重大过错。付款时间早于认购书签订日,且未备注用途,无法证明为购房款。案涉房屋 2022 年被查封,林悦 2023 年才提执行异议,存在恶意串通嫌疑。

乙公司未出庭,书面答辩称认购书属实,已收款,但房屋有抵押,需协调解除后才能办理过户,请求给予期限。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20 4 1 日,林悦与乙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明确一号房屋(470.18㎡)及两个车位的价款、付款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买卖合同基本要素。

林悦于 2020 3 30 日完成全部付款,乙公司及丙集团出具收据。2020 12 月接收房屋并实际居住,甲公司认可交付事实。

一号房屋 2016 年初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存在丙银行的四项抵押登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有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指定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

丙银行 2020 10 月出具《同意销售函》,同意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项目房屋办理销售备案。

2022 11 月,一号房屋被法院查封,林悦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两个车位于 2020 9 月被查封,林悦未提执行异议,现仍处于查封状态。

林悦具备北京购房资格,名下无其他住房。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乙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

丙银行是否应注销抵押登记?

车位过户请求能否支持?

(二)法律分析

房屋过户义务:认购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合法有效。甲公司作为产权人及开发商,向林悦交付房屋的行为视为对销售的认可,且定向开发协议约定其有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故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共同协助过户。林悦已付清全款、实际占有房屋,且查封障碍已消除,具备过户条件。

抵押登记注销:丙银行出具《同意销售函》后,抵押权效力仅及于房款而非房屋本身。林悦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其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故丙银行应注销抵押登记。

车位过户:车位被查封且林悦未提执行异议,不符合过户条件,故驳回该项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丙银行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注销一号房屋全部抵押登记;

甲公司、乙公司于抵押注销后 15 日内共同协助林悦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驳回林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前务必核查权利状态

签订合同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权属、抵押、查封等信息,避免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本案中虽最终支持购房者,但维权过程耗时耗力。

(二)重视书面合同的规范性

认购书需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本案因意向书具备合同要素才被法院认可。建议尽快签订正式备案合同,明确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三)付款凭证需清晰可追溯

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备注 "购房款" 等用途,并保留收据、转账记录。本案中林悦虽提前付款,但完整凭证链使其主张得以支持。

(四)遇查封及时提执行异议

房屋被查封后,购房者应在法定期限内提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本案林悦通过二审改判排除执行,为过户扫清障碍。

购房者在大额交易中应增强风险意识,留存完整证据链。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策略。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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