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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款到期无力偿还,约定以拆迁安置房抵房款,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拒不配合收房过户,买方起诉 “确认合同有效”,卖方缺席应诉,法院最终支持买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拆迁安置房买卖效力” 及 “以债抵房款”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2-2015 年:拆迁房来源与借款抵房款背景
拆迁房归属:2012 年 4 月,李伟(被告)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某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因绿化隔离建设拆迁其房屋,李伟可按 4000 元 /㎡回购 “一号房屋”(二居室,某乡某小区 xx 号);2014 年 9 月,双方签订附件确认该回购权益,李伟持有协议原件后主动交付给张昊(原告,胜诉方)。
借款与抵房约定:2015 年 2 月,李伟因资金周转,向朋友张昊借款 40 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借款期限 6 个月,2015 年 7 月 3 日到期”,张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张昊为包工头,当时有现金储备),李伟出具《个人借(收)据》确认收款。
签订买卖合同:2015 年 7 月,借款到期李伟无力偿还,主动提出 “将一号房屋卖给张昊抵欠款”,双方达成一致:房屋总价 120 万元,40 万元借款直接抵扣房款,剩余 80 万元由张昊代李伟偿还其欠案外人廖峰的债务(抵扣剩余房款)。2015 年 7 月 16 日,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 “李伟需在房屋具备领取条件时代领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配合过户”。
2. 2015-2018 年:房款支付与卖方违约
房款全额结清:2015 年 7 月,张昊按约定委托案外人张浩(与张昊同名,非亲属)向廖峰转账 80 万元,廖峰出具《收条》确认
“收到张昊买房款 82 万元”(含少量利息抵扣),至此 120 万元房款通过
“借款抵付 + 代还债务” 方式全额结清。
卖方拒不履行:2018 年 6 月,甲公司通知 “一号房屋具备领取条件”,张昊多次催告李伟按合同约定代领房屋并后续配合过户,但李伟始终无答复、拒不履行;且甲公司明确
“仅认可李伟本人领房,或买方持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书领房”,张昊无法实际占有房屋,权益受损。
3. 2024 年:原告起诉,主张合同有效
张昊以 “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款已结清、自身与李伟同属一村集体成员” 为由,起诉 “确认 2015 年 7 月 16 日《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李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胜诉关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
(1)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事实推导:① 合同签订背景清晰:因李伟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主动提出以房抵款,不存在张昊强迫的情形;② 条款约定明确:合同详细载明房屋位置、总价、付款方式(含借款抵扣)、收房及过户义务,李伟签字确认,且主动交付拆迁协议原件让张昊放心,足以证明其自愿签署;③
房款已实际结清:40 万元借款有《借款协议》《收条》佐证,80 万元代还款有《委托付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廖峰《收条》佐证,交易流程完整,无虚假合意。
(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集体土地房屋交易要求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不违反宅基地专属属性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事实推导:① 张昊与李伟同属一村集体成员,一号房屋虽为拆迁安置房,但本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房,同一集体成员间买卖不违反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 的强制性规定;② 合同未约定违法条款:收房、过户义务符合 “房地一体” 原则,违约金、费用承担等约定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无无效情形。
(3)卖方缺席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证据链足以支撑诉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李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张昊提交的《借款协议》《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拆迁协议原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合同效力,无需依赖卖方答辩。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张昊与被告李伟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四、案件启示
1. 买房人(如张昊)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明确交易背景,留存书面证据:涉及 “以债抵房款” 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借款金额、抵款方式、房款总额”,同时留存借款凭证、付款记录(含代还款证据),避免后续卖方否认抵款事实;
核实房屋权属,留存核心文件: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需要求卖方提供拆迁协议、回购凭证等原件,确认房屋权属无争议,必要时可到拆迁办核实房屋状态(如是否具备收房条件);
细化合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合同中需具体约定 “收房时间、过户时间、卖方拒不履行的违约金标准”,例如
“逾期过户按房款总价每日 0.05% 支付违约金”,为后续追责提供依据。
2. 卖房人(如李伟)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随意违约,违背诚信原则: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房款后,不得以 “房屋涨价”“未过户” 为由拒不履行,即使缺席应诉,法院仍可依据买方证据判合同有效,后续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责任;
不可忽视集体成员资格限制:若买方非本集体成员,即使签订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需提前确认买方身份,避免因违法交易导致自身承担过错责任。
3. 核心提醒:拆迁房买卖,“证据完整 + 身份合规” 是关键
本案中张昊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据链完整(借款 + 抵款 + 付款均有凭证)+ 同集体成员身份(符合交易限制)”。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尤其涉及
“以债抵款” 等特殊付款方式,务必注重证据留存,同时确认自身与卖方的集体成员身份,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合同,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身份问题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