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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老宅协商失败,法院依遗嘱分配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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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起诉继承父母遗留宅院,妹妹以 “母亲有遗嘱、自己独占产权” 抗辩并反诉分割另一宅院。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子,明确 “二号院非遗产,一号院长子继承 12.5% 份额,妹妹持遗嘱获 87.5%”。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长子求分割老宅,妹妹持遗嘱反诉

李军(原告,被继承人李国梁长子,胜诉方)起诉李英(被告,李国梁长女),诉求:1. 依法继承 “一号宅院”(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内房屋;2. 诉讼费由李英承担。

李军主张:1. 李国梁(2010 年去世)与张华(2024 年去世)育有李军、李全(2012 年去世)、李英三子女;2. “一号宅院” 内 8 间房屋系父母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3. 父亲去世无遗嘱,母亲去世后宅院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李全前妻放弃继承,自己有权分得相应份额;4. “二号宅院” 系自己出资建造,非父母遗产,李英无权主张。

李英抗辩:1. 母亲 2022 年立自书遗嘱,明确 “全部财产归自己”,应按遗嘱执行;2. 父亲份额按法定继承后,母亲的全部份额(含继承部分)归自己,李军无权分割;3. 反诉主张 “二号宅院” 亦属父母遗产,应归自己继承。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遗嘱细节

宅院建造与权属:“一号宅院” 分东西两部分,西侧老北房 3 间系土改分得,东侧新北房 3 间、东配房 2 间及小房、锅炉房等辅助用房均为父母共建;“二号宅院” 内西侧北房 4 间由李军 1996 年出资建造,东西配房及东侧新房均为李军自建,村委会证明 “一号宅院” 原户主为张华,两院均非违建。

遗嘱核心信息:张华 2022 年所立自书遗嘱载明 “财产归李英,与李军无关”,有签名捺印;2023 年视频中张华重申 “家产给女儿”,李军不认可遗嘱却拒绝笔迹鉴定。

继承背景:李全去世无子女,前妻放弃继承;李军提交村委会证明及建房凭证,证实 “二号宅院” 系自建,李英未提交出资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华 2022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宅院” 应如何分割?“二号宅院” 是否属遗产?

2. 胜诉关键:遗嘱部分有效,二号宅院非遗产

1)自书遗嘱真实有效,覆盖张华全部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张华亲笔书写,有签名捺印及日期,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② 真实性可确认:李军虽质疑遗嘱却拒绝笔迹鉴定,未提交伪造或胁迫的证据,法院推定遗嘱真实;③ 视频佐证意愿:录像中张华清晰表达 “家产给女儿”,与遗嘱内容一致,进一步印证真实意愿。

2)“一号宅院” 按 “法定 + 遗嘱” 双重规则分割,李军获 12.5%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份额)。

事实推导:① 父亲份额法定继承:李国梁去世后,“一号宅院” 50% 份额由张华、李军、李全、李英各继承 12.5%;② 李全份额转继承:李全去世后,其 12.5% 份额由母亲张华继承;③ 母亲份额遗嘱继承:张华去世时共占 62.5% 份额(自身 50%+ 继承 12.5%),按遗嘱全部归李英;④ 份额叠加后:李英共得 87.5%62.5%+25%),李军得 12.5%,符合 “先法定后遗嘱” 的继承逻辑。

3)“二号宅院” 非遗产,李英反诉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建造主体明确:“二号宅院” 内所有房屋均由李军出资建造,李英认可 “父母曾分家将宅院分给李军”,无证据证明父母参与建造或出资;② 权属与父母无关:村委会证明李军住址为 “二号宅院”,无任何登记信息显示属父母所有,不符合遗产 “个人合法财产” 的特征;③ 反诉缺乏证据:李英未提交出资凭证或权属证明,仅口头主张 “属父母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4)辅助用房一并分割,兼顾使用合理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事实推导:“一号宅院” 内小房、锅炉房等辅助用房虽未单独列明,但作为宅院附属设施,应与主房一并认定为父母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房屋结构与使用需求,将西侧老北房 2 间及羊圈、厕所判归李军,既保障其份额,又避免分割后使用冲突。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 “一号宅院” 内西侧老北房三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及西侧羊圈、厕所,由原告李军继承;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 “一号宅院” 内西侧老北房三间中东数第一间、小房、东侧新北房三间、锅炉房一间、东配房两间,由被告李英继承;

驳回被告李英的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法定继承分割农村宅院: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产范围,区分自建与遗产房屋

提交村委会证明、建房合同、出资凭证等,明确 “自建房屋” 与 “父母遗产房屋” 的界限,如本案中李军凭建房凭证排除 “二号宅院” 的遗产属性。

精准计算继承份额,破解遗嘱全覆盖抗辩

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计算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即使对方持有遗嘱,仍可主张自己应得的法定继承部分,本案中李军成功获 12.5% 份额。

重视辅助用房权益,避免遗漏分割

农村宅院中的小房、厕所等辅助用房虽价值较低,但属遗产组成部分,应一并主张分割,法院通常会结合主房份额合理分配使用权益。

2. 订立农村自书遗嘱: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

遗嘱中注明 “× 号宅院全部房屋(含辅助用房)”,避免因 “财产” 表述模糊引发争议;若涉及继承配偶份额,可注明 “含本人及继承的 ××(配偶)的财产份额”。

留存笔迹与健康证据,防范鉴定风险

高龄老人立遗嘱时同步录制书写过程视频,留存日常书信作为笔迹样本;若身体欠佳,可附医院体检报告证明神志清醒,减少后续效力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不受遗嘱影响;农村宅院分割需区分自建与遗产,辅助用房应一并处理”。

建议继承人遇此类纠纷时,先梳理宅院建造历史与权属证据;对遗嘱效力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鉴定,必要时咨询律师计算法定继承份额,最大化保障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遗嘱,继承人仍可主张分割遗嘱订立前已产生的法定继承份额,这是李军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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