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芳、次子王强、幼子王伟。
王建国于1985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李秀英于2021年12月去世。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原为王建国单位于1985年分配的福利公房。
2017年,李秀英依据房改政策,使用王建国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将房屋购为私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该房屋被认定为王建国与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
2021年9月,李秀英与其孙子张磊(王芳之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70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磊。
但双方均承认:未实际支付房款,真实目的是让张磊凭借房屋产权获得优质小学入学资格。
当时,次子王强正在服刑,户籍仍在一号房屋,对过户毫不知情。
2022年,张磊儿子顺利入学。王强出狱后发现房屋已过户,遂与其他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
王芳作为原告起诉,请求:
✅ 确认李秀英与张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磊辩称:
“只是临时过户给孩子上学用,房子还是家里的。”
二、裁判结果
✅ 确认李秀英与张磊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名为买卖,实为借名过户,缺乏真实交易意思
双方自认未支付房款,且过户后仍由原家庭成员居住,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本案“买卖”仅为入学工具,属典型通谋虚伪行为,应认定无效。
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一号房屋系全体继承人共有遗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侵害王强等人的继承权。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团队)
“假买卖真借名”极易引发纠纷
为落户、入学、避税等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旦家庭关系变化(如离婚、反悔、其他继承人出现),极易被诉无效。
未付款+无交割=虚假交易铁证
法院判断是否真实买卖,核心看:是否付款、是否交房、是否实际控制。三者皆无,基本认定无效。
继承开始后,房产即为共有,单方处分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自动转为继承人共有,任何一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或抵押。
服刑、失联、未成年,均不丧失继承权
只要未明确放弃,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平等份额,处分房产须全体同意。
入学政策≠产权转移合法理由
教育资源分配规则,不能成为规避物权法的理由。建议通过租赁备案、亲属投靠等合法方式解决入学问题。
提醒:涉及房改房、工龄购房、继承未析产的房产,务必先完成继承公证或析产诉讼,再考虑任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