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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未析产即转至孙子名下,处分行为无效|房屋律师

发布日期:2025-12-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芳、次子王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芳、次子王强、幼子王伟。

 

王建国于1985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李秀英于2021年12月去世。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原为王建国单位于1985年分配的福利公房。

 

2017年,李秀英依据房改政策,使用王建国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将房屋购为私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该房屋被认定为王建国与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

 

2021年9月,李秀英与其孙子张磊(王芳之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70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磊。

 

但双方均承认:未实际支付房款,真实目的是让张磊凭借房屋产权获得优质小学入学资格。

 

当时,次子王强正在服刑,户籍仍在一号房屋,对过户毫不知情。

 

2022年,张磊儿子顺利入学。王强出狱后发现房屋已过户,遂与其他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

 

王芳作为原告起诉,请求:

 

✅ 确认李秀英与张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磊辩称:

 

“只是临时过户给孩子上学用,房子还是家里的。”

二、裁判结果

 

✅ 确认李秀英与张磊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名为买卖,实为借名过户,缺乏真实交易意思

 

双方自认未支付房款,且过户后仍由原家庭成员居住,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本案“买卖”仅为入学工具,属典型通谋虚伪行为,应认定无效。

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一号房屋系全体继承人共有遗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侵害王强等人的继承权。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团队)

 

“假买卖真借名”极易引发纠纷

 

为落户、入学、避税等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旦家庭关系变化(如离婚、反悔、其他继承人出现),极易被诉无效。

未付款+无交割=虚假交易铁证

 

法院判断是否真实买卖,核心看:是否付款、是否交房、是否实际控制。三者皆无,基本认定无效。

继承开始后,房产即为共有,单方处分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自动转为继承人共有,任何一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或抵押。

服刑、失联、未成年,均不丧失继承权

 

只要未明确放弃,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平等份额,处分房产须全体同意。

入学政策≠产权转移合法理由

 

教育资源分配规则,不能成为规避物权法的理由。建议通过租赁备案、亲属投靠等合法方式解决入学问题。

提醒:涉及房改房、工龄购房、继承未析产的房产,务必先完成继承公证或析产诉讼,再考虑任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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