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王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取得一套安置房(后称“一号房屋”)。2014年8月19日,王建国与李明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以258.66万元出售给李明。
合同签订后,李明通过其母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建国出具收条,并将购房协议、收据等原始材料交付李明。李明自2014年起一直实际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双方约定:待可办证时,王建国须配合将房屋先登记至自己名下,再过户给李明。
2021年,王建国反悔,称房屋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权益,自己无权单独处分,且房屋属“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李明遂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A号判决于2022年4月作出,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判决已生效。
2024年,甲公司发布通知:一号房屋现已具备集中办理产权证条件。但王建国拒绝配合办证及过户。李明再次起诉,要求甲公司、乙经纪公司协助王建国先办证,再由王建国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王建国未出庭应诉。甲公司、乙公司均表示愿意配合,但需缴清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建国将一号房屋登记至其名下;
王建国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7日内,协助李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双方买卖合同已被A号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王建国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
李明已全额支付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履约诚信无可争议;
一号房屋现具备办证条件,王建国拒不配合,构成违约;
因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需先完成“初始登记”至王建国名下,再行“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此为政策流程所限;
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开发及居间方,明确表示愿意协助,法院予以支持。
王建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四、律师提示
拆迁安置房可买卖,但流程特殊
此类房屋通常需先由被安置人办理“初始登记”,再过户给买家,不能跳过环节。
合同有效≠自动过户
即使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若卖方不配合,仍需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过户。
保留付款+交房证据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全款支付凭证、原始合同、长期居住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小产权房”≠所有安置房
本案房屋虽源于拆迁,但由正规开发商建设、纳入商品房管理,不属于禁止交易的小产权房。
及时起诉确权,避免夜长梦多
若卖方反悔或房屋被查封,早一步确权就能早一步锁定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购买尚未办证的拆迁安置房,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卖方配合办证及过户”的具体义务,并保留所有履约证据。
一旦对方拖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时间拖得越久,风险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