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女士曾因一起附义务赠与纠纷被法院判决返还400万元(A号判决),后经二审维持(B号判决)。判决生效后,赵女士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8月,赵女士与邻居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某孔雀城小区)以70万元出售给周先生。双方称系遛狗时相识,无其他关系。
但在办理过户时,二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成交价却写为“100元”,并据此完成资金监管(仅监管100元)和产权过户。过户次日,周先生的女儿才分多笔向赵女士转账共计70万元。
债权人王女士(原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赵女士在被执行期间低价转移房产,明显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遂起诉请求确认该100元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女士名下。
赵女士辩称:卖房是因生活困难,70万元是真实交易,100元仅为配合资金监管流程填写,非真实意思表示。
周先生则称:自己不知赵女士涉诉,购房款已全额支付,交易合法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23年9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00元)无效;
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女士名下。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真实交易价格为70万元,但为规避资金监管时限,在官方备案合同中故意填写100元,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更关键的是:在未收到任何定金或预付款的情况下,赵女士即同意将房屋过户,明显违背正常交易逻辑;
周先生从未入住该房屋,购房款由其女儿在过户后集中大额现金存入再转出,资金流向存疑;
赵女士在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唯一房产,主观恶意明显;
虽然70万元转账真实存在,但不能掩盖100元备案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
综上,该备案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原状,以便后续执行程序依法处置。
四、律师提示
“100元过户”不是避税妙招,而是法律雷区
备案合同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极易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导致合同无效。
过户前未收定金?高风险信号!
正常买卖必有定金或首付款保障,零预付即过户,法院会高度怀疑真实性。
债务人转移房产,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即使房款“表面真实”,若存在逃避执行意图,仍可能被穿透认定。
资金监管≠形式走过场
利用监管规则漏洞填写象征性金额,不仅违规,还可能构成恶意串通。
“不知情”难免责
买方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查产权状态、涉诉情况),可能被推定“应当知情”。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房屋交易金额巨大,切勿为图方便或避税而签署“阴阳合同”。
真实交易,必须真实备案——否则,房子没了,钱也可能打水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