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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收据写“房费”,合同写“租”?法院看实质不看名头

发布日期:2025-12-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78万元,用于取得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78万元,用于取得一套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随后,甲公司将此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并于2017年7月3日与张先生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47㎡)以78万元“租金”长期租给张先生使用。

 

协议中写明“年限:长期”,并赋予张先生对房屋的“所有权”、转租权及拆迁补偿权益。甲公司开具的收据也注明为“房费”。

 

然而,张先生在后续尝试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屋建在农村宅基地上,而他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无法取得产权。于是,他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返还78万元及利息。

 

甲公司辩称:协议名为租赁,内容也明确是使用权出租,租期实际为20年,剩余年限属“赠与”;房屋系合法建设,公司有权出租;双方已履行多年,现反悔有违诚信。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张先生与甲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78万元,张先生同时返还一号房屋;

驳回张先生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名为租赁,实为买卖:78万元远超正常租金水平;“长期”租期突破法律规定的20年上限;协议赋予“所有权”“拆迁补偿权”等物权属性;收据写“房费”——种种迹象表明,双方真实意图是房屋买卖。

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建在农村宅基地上,张先生非本村集体成员,依法不得购买。双方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过错共担,利息不予支持:甲公司作为开发企业,明知政策限制仍设计此类交易,存在主要过错;但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明确写“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仍签约,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因此,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使用费相互抵销,互不支付。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长期租赁”≠安全买房:农村房屋、小产权房常以“20年+免费续用”“永久使用权”等话术包装销售,本质是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

非本村人勿碰宅基地房:无论协议写“买卖”还是“租赁”,只要实质是转移房屋控制权,且买受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效。

即使拿回本金,也可能损失利息和机会成本:本案虽返还78万,但多年利息、房价上涨收益均无法主张,且需腾退房屋,实际损失远超账面数字。

开发商“合法建设”不等于可自由买卖:即便有村委会合作、政府批文,只要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对外销售仍违法。

建议:凡涉及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上的“购房”“长期租赁”,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轻信“内部指标”“政策特批”等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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