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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低价过户房产,其他继承人能撤销吗?律师:关键看这一点

发布日期:2025-12-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强、次子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强、次子张伟和女儿张莉。王女士于2006年去世,未留遗嘱;张先生于2022年去世。

 

2002年,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一号房屋,并于同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2月,张先生与次子张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以50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伟,并完成过户登记。

 

2024年,女儿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将一号房屋重新登记至张先生名下。

张伟辩称:一号房屋原为1990年拆迁安置所得,当时就分配给他个人居住。因房改时需使用父母工龄,才以父亲名义购买。2013年的“买卖”实为将房屋归还给他。他还提交了一份张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其中明确写道:“次子张伟分得两居室一套”,并指出该房即为一号房屋。

 

另案(A号判决)查明,张先生名下共有四套房产,其中二号房屋直接登记在长子张强名下,三号房屋已于2013年过户给孙子,四号房屋为另案争议标的。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张伟与张先生于2013年2月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张莉要求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张先生名下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虽然合同形式上是“买卖”,但成交价仅为50元,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常理,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思,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合同无效。

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房产必须返还。结合拆迁背景、家庭居住历史及张先生所立《遗嘱》,可认定张先生生前已明确将一号房屋分配给张伟,并通过过户完成实际交付。

张先生现已去世,其作为权利主体已不存在,张莉要求将房屋“回转”至死者名下,缺乏法律依据,亦无实际意义。

因此,虽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归属已由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他继承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四、律师提示

 

亲属间房产“买卖”需谨慎:若无真实交易对价,仅以过户为目的签订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遗嘱+实际履行更有力:仅有遗嘱未必足够,若能配合实际交付(如过户、居住、管理),更能证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拆迁安置房权属复杂:即便登记在父母名下,若原始安置对象包含子女,子女可主张相应权益,但需充分举证。

工龄购房≠产权归属:使用父母工龄享受房改优惠,不必然使房产完全归属于父母,需结合出资、居住、家庭协议等综合判断。

继承纠纷宜早处理:父母去世后,房产若已处分,再行追索难度极大。建议生前通过合法方式(如赠与、遗嘱+公证)明确安排。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家庭房产处置看似“家事”,实则涉及重大法律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合法、清晰的方式完成财产安排,避免亲情破裂与诉讼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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