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郑某海(化名)与魏某兰(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女郑某敏、长子郑某军、次子郑某峰、次女郑某燕。魏某兰于1999年去世,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5年12月,郑某海因其所在单位(甲公司,原房山区××管理局)福利分房,与甲公司签订《职工购买康居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一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8.35平方米,总房价32439元。该房屋购买时采用标准价,折抵了郑某海36年工龄及魏某兰18年工龄,郑某燕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1995年12月15日,一号房屋登记在郑某海名下,郑某海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
2008年3月,郑某海自书遗嘱一份,载明一号房屋系单位福利房,由郑某燕出资购买,约定二老在世期间由二老居住,去世后房屋归郑某燕继承。但郑某敏、郑某军、郑某峰均称不知情,否认曾参与协商。
2009年9月21日,郑某海与郑某燕私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郑某燕以27万元价格购买一号房屋,但郑某燕未实际支付该房款。次日,郑某燕出具承诺书,承诺二老在世期间仍由二老居住该房屋,房产证交由二老保管。随后,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一号房屋变更至郑某燕名下。
2022年11月,郑某海以双方系虚假意思表示(郑某燕用于抵押贷款)为由,起诉郑某燕,请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郑某敏、郑某军、郑某峰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驳回郑某海全部诉讼请求,郑某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审理中,郑某敏、郑某军、郑某峰才得知一号房屋已于2009年被私下过户。
三原告认为,一号房屋系郑某海与魏某兰夫妻共同财产,魏某兰去世后未析产,应属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郑某海与郑某燕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未告知三原告,系恶意串通,侵犯其继承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确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郑某燕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郑某海名下;2. 本案诉讼费由郑某燕负担。
庭审中,郑某燕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此前A号、B号判决已审查合同效力;其与郑某海系借名买房,其全额出资,系房屋实际产权人,三原告知情并同意;合同经房管部门审核,合法有效。郑某海辩称,同意三原告诉讼请求,过户系因郑某燕需用房屋抵押贷款,未告知其他子女,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确认郑某海与郑某燕于2009年9月21日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中,涉及郑某海个人财产份额部分有效,涉及郑某敏、郑某军、郑某峰财产份额部分无效。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遗产房屋未析产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继承人私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置房屋,构成恶意串通、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对应份额的合同内容无效。彰显了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在遗产房屋维权中的核心作用,为类似私下过户、恶意串通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三原告权益的情形;3. 三原告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诉求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重点聚焦房屋相关):
第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多种,此前A号案件中,郑某海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本案三原告主张无效的理由是“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诉讼标的、主张理由均不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对郑某燕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首先,一号房屋系郑某海与魏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郑某海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魏某兰去世后,全体继承人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该房屋应属郑某海、郑某敏、郑某军、郑某峰、郑某燕共同共有。其次,郑某燕主张借名买房,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且房屋系郑某海单位福利房,仅郑某海具有购房资格,房款亦通过工龄折抵了部分(非郑某燕全额出资),故对借名买房主张不予采信。最后,郑某海与郑某燕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未告知三原告,郑某燕未实际支付房款,结合过户后郑某燕出具的承诺书,足以认定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益,该处分行为超出郑某海的个人份额,对应三原告继承份额的合同内容无效;但郑某海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部分合同内容有效。
第三,三原告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诉求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尚未进行析产继承,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未明确,此时恢复房屋登记缺乏事实基础,三原告可在完成析产继承、明确权利份额后另行主张该诉求。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佐证,郑某燕未能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合意、三原告知情并同意过户,应承担不利后果;三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此前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房屋的共有性质及二被告恶意串通的事实,其核心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产房屋私下过户、恶意串通认定”这一高频家庭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核心诉求,明确维权突破口。本案核心是“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维护遗产份额”,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可重点围绕“房屋共有性质、恶意串通事实、重复起诉抗辩破解”三大关键点梳理证据,避开“恢复登记”的现阶段法律障碍,聚焦核心权益,确保诉求贴合法院裁判逻辑,最终实现胜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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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恶意串通证据链,反驳借名买房主张。房地产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收集“房屋共有证据(夫妻关系、工龄折抵记录)、私下过户证据(买卖合同、过户登记记录)、无支付房款证据、承诺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的事实;同时,针对对方的借名买房主张,重点反驳“无合意证据、购房资格专属、非全额出资”三大核心点,否定对方抗辩的合法性。
理性评估诉求可行性,规避维权风险。本案中,律师结合“遗产未析产”的事实,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登记诉求暂无法支持”,引导当事人聚焦“确认合同无效、锁定遗产份额”的核心诉求,避免盲目主张导致维权无果,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后续析产继承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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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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