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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合意必须书面确认!房地产官司律师专业提醒

发布日期:2026-05-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案件情节

【案件情节】

陈先生家的房屋遇拆迁,获得两套回迁房。陈先生的姑姑陈女士一家也面临拆迁,但安置面积不足。经协商,陈先生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借名登记在陈女士名下。

后陈先生主张,双方当时约定的是"换房"——陈先生给陈女士一套房,陈女士应将其名下另外两套房屋过户给陈先生。但陈女士否认有换房约定,称只是借名买房。

陈先生提交了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作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而非换房关系。

陈先生提交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曾就换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协商过程并不等于达成了最终合意。录音中陈女士始终未明确同意换房方案,双方未签订书面换房协议。

因此,陈先生主张存在换房约定,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口头约定风险极大,房产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协议,仅凭录音不足以证明合同成立;

协商过程≠达成合意,谈判中的意向性表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已认定的法律关系难以推翻。

记住:房产无小事,口头不算数,白纸黑字才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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