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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未过户主张撤销赠与败诉!北京房产律师拆解维权核心要点

发布日期:2026-06-0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案例导读很多家庭拆迁后,会产生专属的回迁房优惠购房指标。不少老人因外孙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家庭拆迁后,会产生专属的回迁房优惠购房指标。不少老人因外孙、外孙女长期尽孝赡养,会选择将专属购房指标赠与晚辈。

但老人离世后,其他子女往往会反悔扯皮,提出各种理由否认赠与效力:比如“指标专属不能赠与”“老人被胁迫签字”“老人年纪大意识不清”等,试图争夺房产权益。

问题来了:拆迁专属购房指标,老人可以自由赠与他人吗?家属事后反悔有用吗?

今天这起北京真实判例,直接讲透拆迁指标赠与的法律效力,堪称同类纠纷权威参考!

真实案情回顾

老人:李奶奶

受赠人(外孙):小周

争议方(老人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兄弟姐妹)

开发企业:甲房地产公司

李奶奶早年丧偶,后续再婚,晚年生活一直由女儿及外孙小周悉心照料,日常起居、养老赡养均由二人全权负责,其余子女极少照料老人。

2009年,李奶奶名下老宅拆迁,按照拆迁政策,李奶奶个人享有54平米回迁房优惠购房指标,属于专属拆迁安置利益。

考虑到外孙小周多年贴心赡养,为回馈晚辈、提前安顿房产,201510月,李奶奶自愿与外孙小周签订《赠与协议书》。

协议明确约定:李奶奶将自己名下全部54平米回迁房优惠购房指标,无偿赠与外孙小周;后续使用该指标购买的一号回迁房,全部产权归小周个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

本次签约全程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全程录像佐证,老人签字按手印,流程完整、真实。

2019年回迁房交付,小周全程出资、以老人名义代办购房手续,收房后一直由小周居住使用房屋。

2022年李奶奶离世,后续小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因老人去世、家属存在争议,无法正常过户。老人的多名子女拒不认可赠与协议,拒绝配合办证,双方矛盾激化。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周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子女核心抗辩理由(反悔理由)

庭审中,老人的多名子女坚决否认赠与效力,试图争夺房屋权益,提出四大抗辩理由:

1、签字非自愿:老人年近76岁,高龄意识不清,且是被胁迫签字,协议应属无效;

2、指标不能赠与:拆迁购房指标是个人专属政策福利,只能本人使用,不能对外赠与、转让;

3、赠与标的灭失:购房指标已由老人本人使用,赠与标的消失,协议无法履行;

4、可随时撤销赠与:房屋未过户完成,财产权利未转移,继承人有权撤销老人的赠与约定。

法院逐一驳回抗辩,锁定核心判决逻辑

1、协议是老人真实意愿,不存在胁迫、意识不清情形

本案有完整签约视频、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老人签约时精神状态良好、认知清晰,全程自愿签字按手印,无任何胁迫、诱导情形。被告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瑕疵,该主张不成立。

2、拆迁购房指标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可自由赠与

法院明确:法律仅禁止非法财产流转,并未禁止拆迁安置购房指标赠与。回迁指标是老人专属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可赠与范畴,老人有权自主处置、无偿赠与他人,专属政策属性不影响赠与效力。

3、指标购房是赠与落地,并非标的灭失

案涉房屋虽以老人名义认购,但全程由外孙小周出资、代办手续,是将赠与的指标权益实物化为房屋,并非老人自行使用指标、撤销赠与,赠与标的并未灭失。

4、赠与协议成立即生效,继承人无权事后撤销

双方赠与协议早已签字生效,协议明确约定指标所购房屋归小周所有。老人生前从未作出任何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离世后其子女、继承人更无权单方面撤销已经生效的赠与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李奶奶与外孙小周2015年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54平米拆迁购房指标及对应一号回迁房权益,归小周合法享有。

拆迁指标赠与3大普法干货(超实用)

1、拆迁购房指标≠不可转让

拆迁回迁优惠指标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产权人可以自主赠与、处置,不受“专属使用”限制,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2、生前自愿赠与,离世后家属无权反悔

只要老人签约时意识清晰、自愿签字、有佐证证据,即便后续老人离世,其他继承人也无权以任何理由撤销、否认赠与效力。

3、未过户不影响赠与协议效力

物权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赠与协议签字即生效,可作为后续办理房屋过户、确权的合法司法依据。

案例总结

老人合法拥有的拆迁安置购房指标,属于个人可处置财产。只要是自愿签署、流程合法、证据完整的赠与协议,即便未及时办理过户、老人后续离世,协议依然合法有效,其他亲属无权争抢、反悔,受赠人可依法确权、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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