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次房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霞与被告张某莉系姐妹关系。她们的父母张某杰与孙某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15 日和 2021 年 2 月 16 日去世。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北房 5 间、东房 4 间、西房 4 间的相关权益归属。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决 2015 年经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张某霞与张某杰、孙某签署的《协议》有效。 - 请求判决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 事实依据 - 张某霞称,2012 年父母张某杰与孙某已与她签订《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她,她表示接受。2015 年 1 月 23 日,三方又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协议》,再次确认 2012 年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并增加了房屋若拆迁所得利益归张某霞以及父母在某村村股权利益在去世后由张某霞继承等内容。 - 多年来,张某霞一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承担了照顾父母直至去世的责任,包括生病住院照顾、养老送终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 三、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莉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认为父母所签协议存在问题,律师见证的协议中要求张某霞保证父母的居住权和生养死葬义务,但去年张某霞对孙某的赡养未履行,张某莉将老人接走照顾。而且签订协议时她并不知情。此外,父母住院时张某霞也未出钱。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张某杰与孙某系夫妻,育有张某莉和张某霞。 2. 房屋来源:2005 年 11 月 17 日,张某杰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得某村土地 70 年使用权,后张某杰与孙某出资在该土地上建设了涉案房屋,建设未经规划审批,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 协议签订情况: - 2012 年 11 月 6 日,张某杰、孙某与张某霞签订《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张某霞,同时要求张某霞照顾父母日常生活,否则赠与失效。 - 2015 年 1 月 23 日,三方在律师代书和见证下签订《协议》,确认 2012 年赠与协议有效,如房屋拆迁,拆迁利益归张某霞,张某杰、孙某在某村的股权利益在去世后由张某霞继承,张某霞需保证父母居住权和生养死葬义务。见证律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接案笔录,还拍摄了视频资料和签字按手印照片。 4. 赡养情况:张某杰、孙某生前与张某霞共同居住生活,张某霞对其生病住院进行照顾、扶养并办理丧葬事宜。张某莉也支付了孙某部分医疗和丧葬费用。 5. 孙某情况:孙某持有 2005 年 5 月颁发的残疾人证,显示智力残疾三 - 四级,张某杰为其监护人,但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孙某智力正常,且生前未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估鉴定。 五、裁判结果 1. 确认张某霞与张某杰、孙某于 2015 年签署的《协议》有效。 2.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土地上的北房 5 间、东房 4 间、西房 4 间由张某霞使用。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房屋使用权的确定。 首先,关于协议效力。2012 年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和 2015 年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孙某持有残疾人证,但多名证人证实其智力正常且未经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能仅凭残疾人证否定其签订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两份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对于房屋使用权。涉案房屋系张某杰与孙某所建,他们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将房屋赠与张某霞,并且张某霞履行了相应的生养死葬义务。尽管房屋建设未经规划审批,张某霞无法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基于赠与协议,其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莉虽在孙某生前尽了一定赡养义务,但赡养行为本身不影响基于协议产生的房屋分割处理结果。法院的判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法律规定以及考虑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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