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慧等六人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玲腾退返还北京市二号房屋,并交付房屋产权证,同时承担诉讼费。 2. 事实和理由 李某慧与张某贤婚后育有子女张某涵、张某君。张某贤于 2010 年去世,其父母张某峰、孙某芬分别先于 1996 年、2021 年去世。因张某贤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2023 年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2005 年张某贤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购买了涉案房屋。现该房屋由赵某玲使用,赵某玲称购房款由其支付,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起诉维护权益。 3. 被告辩称 赵某玲称 2005 年借张某贤、李某慧之名买房,因当时外地人购买受限,双方口头约定五年后过户。定金转首付,相关手续及证件原件均由其保管,其还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并支付装修费、按揭款及各类居住费用,房屋由其与儿子居住,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情况 张某贤与李某慧系夫妻,育有张某涵、张某君。张某贤父母张某峰、孙某芬另育有张某刚、张某芝、张某兰。张某贤于 2010 年 2 月死亡,张某峰于 1996 年 3 月死亡,孙某芬于 2021 年 12 月死亡。张某贤与赵某玲 2004 年相识,李某慧也知晓赵某玲。 2. 房屋审批及购买情况 2005 年 5 月的核定表显示申请人为张某贤,配偶为李某慧,经审核取得购房资格。同年,D 公司与张某贤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 550880 元,首付 120880 元,余款按揭。原告称房屋已办产权证但无复印件,赵某玲称未办理。 3. 被告举证情况 赵某玲提供张某贤的银行相关凭证证明还款,且购房发票、契税收据等原件均在其处,投保单所留手机号为赵某玲的,房屋装修许可证及申请表的联系方式也是赵某玲手机号。 4. 证人证言情况 证人陈某奎、钱某杰作证称赵某玲因外地人身份借张某贤名买房,李某慧知晓,赵某玲支付房款、装修款,办手续时均在场等。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慧、张某涵、张某君、张某刚、张某兰、张某芝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关键在于赵某玲对房屋的占有是否无权。若无权,原告作为继承人可要求腾退;若有权,则原告诉求不成立。而判断依据在于赵某玲与张某贤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要素分析 - 出资情况:赵某玲举证银行凭证证明其对房屋有出资,这是借名买房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表明其在房屋权益获取中有实际投入。 - 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赵某玲装修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支付居住相关费用,符合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实际享有权益的特征。 - 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持有情况:赵某玲持有购房重要票据及相关手续原件,这些是房屋所有权的关键凭证,进一步支持其借名买房主张。 - 借名购房的合理解释:赵某玲称因外地人限购借名购房且有口头约定,结合当时政策背景合理,并有证人证言佐证。 综合上述因素,可认定赵某玲与张某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赵某玲系有权占有。 3. 法院裁判逻辑与合理性探讨
法院裁判合理,先确定争议焦点,再依借名买房认定标准审查证据。赵某玲提供多方面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有权占有。在其未反诉且合同与出资纠纷未解决时,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裁判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维护借名买房人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范例,强调当事人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应重视证据收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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